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4151 个阅读者
 
<<   1   2  下页 >>(共 2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冰咖啡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讨论] 刑总-山难

【角色】
甲:登山家
乙:登山家兼魔术师
【剧情】
甲、乙挑战攀登某高山,却因故被困于陡峭山壁上的一块小平地。经过数日,甲发现存粮已经不足两人撑到救难队的到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09 10:29 |
麦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甲 杀人未遂
乙 不成罪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60 (by 12191219) | 理由: 答案太简单扼要(很难评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09 10:32 |
冰咖啡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1.甲可否主张紧急避难?
2.乙对甲有无保证人地位?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回覆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09 11:41 |
lai0913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6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1.杀人未遂
2.紧急避难
3甲=杀人未遂但可阻却违法


1.不作为杀人未遂(危险共同体)
2.期待可能性
3.乙=杀人罪不作为犯但可减免罪责

应该是这样吧!表情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回覆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3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3-09 11:45 |
麦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0-03-09 11:41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1.甲可否主张紧急避难?
2.乙对甲有无保证人地位?


1.不得主张紧急避难
2.有保证人地位

我只剩下选择题的功能表情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回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09 12:23 |
sierfa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2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这题好像可以不用说明理由耶!
那,我只剩下是非题的功能!
支持麦大一票。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回覆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2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3-09 14:00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小的愚见如下:
甲之部分
一构成要件上甲杀人未遂
二具有阻却违法事由,且可以完全阻却!!!
 1当然就紧急避难过不了关,原因乃法益为等价之下不具备优越性
 2然而,几乎有一种东西叫做"义务冲突"甲可以适用,为法益等
  价关系之作为与不作为之情态出现;其法律效果故可完全阻却违
  法性
三结论,甲之行为不成立犯罪

乙之部分
一就题意以不作为犯适用"危险共同体"说明
 1危险共同体处要列为不作为犯之身分要件其一,其认定乃基于特
  性信赖基础,准此,甲乙梁人虽然皆可以危险共同体认定互为保
  护者保证人,惟,一个如此破碎的团体会有特别信赖关系不无疑
  义~
 2依管见认为,以特别信赖关系为事由之下,乙不负保证人地位,
  故毋庸履行作为义务
(附带说明:当然小的见解非仅有上述以特别信赖关系为断,仍有其短见
于欠缺期待可能性而阻却责任要件;且单纯294以遗弃罪的话,不妨试
一试有无适用新刑法294之1之情形)
------------------>今天就这样吧...退~~ 表情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补充解答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3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09 15:04 |
lai0913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6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嗯!294
应该是这样子表情
但总觉得乙还是有保证人地位

因为宁可人负我.我也不负人表情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3-09 15:25 |
芸淡风清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2 鲜花 x14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插一下话,危险共同体不是须有长期性质的吗?
感觉甲乙好像是半路遇到,然后:走!咱俩一块登山去!


世界的原理是缺陷,不是永恒的完美
献花 x1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09 16:58 |
sierfa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2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不好意思,我又来插花了。
小的以为乙在本题应该讨论不纯正不作为犯?是吧?
不纯正不作为犯好像应该是结果犯?是吗?
杀人罪也是结果犯?对吗?
甲没死,为什么要讨论出乙有保证人地位,而认为乙有杀人罪?

以上又是小自己乱想的~~~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3-09 17:46 |

<<   1   2  下页 >>(共 2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7538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