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中到底有沒有不可->當然~~~沒有阿
不可分關係乃只案件單一性;只有案件有不可分之判斷,若用詞為偵查不可分
,翻譯應為偵查主體不可分(同一個檢察官)
96台上7134判決說:
"案件在偵查中,並無類似審判不可分之法則"
->應是指"案件"無不可分判斷,就其因乃不可分關係是法官審查為準!!
91台上6603判決卻說:
"裁判上一罪中之一部分若經檢察官開始偵查,其效力及於全部"
->在於案件之效力察官開始偵查,其效力及於全部;易言之,若檢察官
開始著手偵查,就僅一部依刑訴251及264向法院提起公訴,其他部
以不起訴處分之時,在法官認定案件單一性同一性故裁判上一罪之下,一
部分若經檢察官開始偵查,其效力及於全部,換言之,也就是法官在定為
案件單一性同一性之時,其他部經檢察官開始偵查,也是效力所及;乃實
體法上僅有一個刑罰權,訴訟法上本當有一個訴訟客體,若起訴一部他不
縱未起訴,其效力及於未起訴知他步,就未起訴之他部也不以檢察官著手
偵辦為必要,縱檢察官尚未著手偵查仍為267效力所及,此乃實務見解
"有罪有罪不可分"(附帶:學說見解認為案件單一性與同一性,自始為
無存在之必要,我舉雙手贊成~~因為這樣可以提早下課)
->所以偵查沒有有不可分關係,因為不可分觀性之案件單一性同一性是
法官認定,且應該是91台上6603判決"裁判上一罪中之一部分若經檢察官
開始偵查,其效力及於全部"用詞不當
--------->以上僅為個人之淺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