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柏檜 於 2010-03-07 00:36 發表的 :
偵查中或已起訴?
若是偵查中,在檢察官,找看看有無緩起訴的可能性?或只是民事的借貸關係?
或是簡易判決、認罪協商等。可能不必進去關?
另外,和公司之間的財務問題,一定要解決。
實體法上:
會計,有保管印章嗎?錢在銀行,並沒有保管錢,只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去領錢?算不正的詐欺罪,不算業務侵占(民法的混合,錢在銀行,不是在會計持有中,要件不符。)用支票,偽造支票並使用,而且是詐欺,所以一次算一個行為,可能僅論詐欺一罪。有24次則24罪。
詐欺罪可以簡易處刑,也在認罪協商的要件中。每一次的行為都可以。但有無因為太多次,而變成不可以,還要查。
已經作完筆錄於過年前函送了,但是至今一直沒偵查我們在等通知。
在報警作筆錄時已經認罪並主動提出犯罪方式及次數。
他沒保管印章,但有保管支票,因此每次的犯罪都應該會構成盜領印章(竊盜)及偽造文書罪。
請問一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去領錢?算不正的詐欺罪,不算業務侵占)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去領錢一般不就是業務侵占?為何是不正的詐欺罪呢?
我聽他老闆的律師說還構成背信罪?是不是說有業務侵占都會跟背信罪一起成立呢?(他沒保管印章應該不構成背信才對阿! 我自己認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