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3-04 12:00 發表的 又見共犯的共犯:
看了一上午的刑法太無聊了,再來討論一下共犯的共犯好了:
演員:
甲:黑道大哥
乙:小弟
丙:外國殺手
丁:外國色鬼
A:倒楣鬼1號
B:倒楣鬼2號
劇情:
一、甲欲教唆丙殺A,乙得知後,主動幫忙叫丙去殺A,最後丙殺錯了B(認錯人)。
二、甲教唆丁強姦A,乙在旁幫忙翻譯,翻譯錯誤,丁只把A打成豬頭(重傷)。
請問甲、乙之罪刑
一、丙殺B成立271正犯,乙為丙的幫助犯
甲教唆丙殺A,丙卻因為客體錯誤殺成B,依造客觀相當因果關係顯有重大因果偏離,B的死不可歸責於甲
又A的生命法益因為丙的殺錯人而連著手實行都不算,依造具體危險說,丙想殺A的動機頂多只能算預備犯(要看個案)
依造29條第2項規定,應從屬於271預備犯的教唆犯。
二、丁打A,成立278正犯,乙成立教唆幫助犯(參考28年7月25日決議,不管是叫唆幫助,幫助教唆,幫助幫助,實屬正犯之幫助行為)
丁打A造成重傷,不是甲所期待之結果,這因果歷程中也發生重大偏離(翻譯錯誤),故對於丙打A至重傷不可歸責於甲
按具體危險說,實質上已經對A造成直接危險性,也已經著手實行,只是對於侵害之法益有所錯誤,所以丁應該額外再成立221的未遂犯
依29條第2項,應從屬於221未遂犯規定
趕著出門,出包一大堆,第二題丁才對 呵呵
第一題我更正一下
甲對乙沒有教唆行為
但是乙會得知可能是沒有教唆故意"說給乙聽",也許是間接得知
前者甲間接叫唆行為,是否有可罰性,國內有肯定、否定說,但書上(老周的書)卻未寫宜採哪說。
肯定說是因為叫唆行為跟結果之發生有因果關係
否定說理由是欠缺法有明文規定
第一題甲我採否定說好了 ,所以甲無罪如果是後者,那甲只能論他是陰謀犯,刑法除了內亂外患其他罪的陰謀犯又不罰,所以無罪
所以乙成立丙的幫助犯無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