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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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權:德國承認合法性交易,台灣地區各地方也有合法的法規,肯定其為工作權.僅職業自由要受規範.私娼被罰?或公娼被罰?依據. 人性尊嚴:是原則或基本權利?若是基本權利則受23條限制.若是最高原則,則不受限制.性自主為無法交易的商品,人不是客體,怎能用法來限制?(雷諾傳:對女人,談情的.) 平等權:僅罰女不罰男,錯述.因為人體生理女性較不累故娼者多,男性較少.前開法律並無僅罰女的規定,但適用結果後,實際為罰女(得利者),故用平等原則來檢驗,該法違憲失效(二年後).釋666參照.只是依法行政,只好被罰. 性自主權:依憲法22條,在密室內為之,有無金錢交易,無關22條的公益性,故應為基本權利.應受保障.(不僅公權力不能常去臨檢,第三人效力下,也不能讓性行為受到剝削.) 善良風俗:不確定的法律概念,無法通過憲法23的明確性原則.(少數說),古代的梁況故意,古代是需父母之意.不然是同娼妓.現代同居之事,則人格權自主發展.又德國的性工作受到工作權保障之例,或許未來.... .......... 綜上,甲女的行為,實際無礙於社會公益,且應受法律保護(參德國法),又釋666宣告社維法80I1違憲下,不應依本條款處罰.(解釋的客觀效力,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私下和甲女說,是兩年後才失效,現在能爭的是行政裁量權的釋666執法.不去硬用社維法80I1有效法律來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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