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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i0913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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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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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遗弃罪??
 甲与乙,于暗巷内因路过擦撞而起争执,乙作势要打甲时,甲利用身上所买咸酥鸡的竹签,刺了乙后逃走。乙受伤后,倒在地上不起,丙经过暗巷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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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2-18 10: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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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能说这题目是不会在人间发生的,有够瞎…哈

甲:过失杀人罪

丙:构成320窃盗罪

戊:无保证人地位,无罪

丁:无保证人地位,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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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讨论,本就无一定之答案,相互讨论才能截长补短
我是刚踏入的新手,请多多包含^^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2-18 18:06 |
春之柏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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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主文外,是否附理由?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2-18 18: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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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辈再加码
假设甲
1.为误想防卫
2.为防卫过当

请问甲各如何论罪呢??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2-18 19: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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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是277因伤致死(加重结果犯)
二丙是窃盗
三丁戊无罪

甲加码的部分:
一分水岭是否有防卫强情状:乙作势要打甲,乙是否真具有侵害甲之意思
 ?是否为现在?我选有防卫情状之防卫过当,咎其因乃为乙要打甲本为
 现在不法之侵害如此咦~~故仅能适用23但书减免其刑责
二附带说明甲迳而离去不令论294第二项遗弃致死罪,因为其与作为犯
 之277条因伤致死罪本为补充关系,故毋多赘述~~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2-18 19: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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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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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于 2010-02-18 19:42 发表的: 到引言文
一甲是277因伤致死(加重结果犯)
二丙是窃盗
三丁戊无罪


一)那如果甲为误想防卫,那应如何论罪,
1.采法律效果限制罪责说,是过失致死吗?
2.采严格罪责说,是伤害致死,而减轻责任吗?

二.丙的部分
1.乙的同意可以阻郤构成要件吗?
2.丙是否可能成立背信罪或诈欺罪或窃盗未遂呢??

表情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2-18 2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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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那如果甲为误想防卫,那应如何论罪,
学说我知道的有6个:限制责任论,完全责任论,完全故意论,限制故意论,
负面构成要件论(二阶论)限缩法律效果之责任论...但是结果仅在影响
只有2者,故意之阻却以及责任之减免,这样想就把6说变2说去写~~

1.采法律效果限制罪责说,是过失致死吗?
他是类推适用构成要件错误(不知),所以会变成276过失致死

2.采严格罪责说,是伤害致死,而减轻责任吗?
他是适用欠缺法敌对意识,来减免277因伤致死罪责任

二.丙的部分
1.乙的同意可以阻郤构成要件吗?
乙说:你救了我,我就把钱给你喔..呵呵..有可能
2.丙是否可能成立背信罪或诈欺罪或窃盗未遂呢??
背信:少了第三人的存在
诈欺:快死之下可能没有"自主判断余地"吧 
----->以上仅为敝人之见解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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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2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2-18 20:50 |
龙怡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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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于 2010-02-18 19:42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一甲是277因伤致死(加重结果犯)
二丙是窃盗
三丁戊无罪


就第一点
个人有小小疑问
甲应为刑法第277条故意伤害罪
不具277因伤致死之加重结果犯

理由:以客观审主观,一支牙签不足以致死吧!
且行为人也不具预见可能性

不知这样的思惟,对吗表情


献花 x2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2-18 21: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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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年再加码

假设丙在窃盗着手时,乙自觉已快死了,
乙就跟丙说:不用找了,钱在这里,

请问丙此时应论窃盗既遂抑或窃盗未遂呢?
表情   (如果在不讨论阻却构成要件同意的前题下)


[ 此文章被lai0913在2010-02-18 22:51重新编辑 ]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1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2-18 22: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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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ai0913 于 2010-02-18 22:46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过年再加码

假设丙在窃盗着手时,乙自觉已快死了,
乙就跟丙说:不用找了,钱在这里,

请问丙此时应论窃盗既遂抑或窃盗未遂呢?
表情  

过年我也来加码一下好了  此题丙不应该以窃盗罪论
为什么呢   过年大家都有给红包的习惯
所以乙主动告知钱在这里  应该有红包赠与的意思表示
------所以我的答案是  通知国税局课征赠与税才对-------

我来闹的   不用理我  钱到手就既遂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台固 | Posted:2010-02-18 22: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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