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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happygirl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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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 請教稅法選擇題2
6.假設某甲兩位子女分別於95年8月、10月結婚,其分別在子女結婚時各給予250萬元之現金,並且在當年10月給予其妻500萬元;95年贈與稅免稅額111萬元,試根據上述資料計算某甲95年贈與淨額共計多少?

答:189

500+(250-100)-111=
是這樣算的嗎?

7.某甲於95年8月死亡,遺產總額中,有一筆公告現值200萬之士地,係甲於89.2月繼承取得,當年已繳納遺產稅,則納稅義務人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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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5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09 15:30 |
in0022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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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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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假設某甲兩位子女分別於95年8月、10月結婚,其分別在子女結婚時各給予250萬元之現金,並且在當年10月給予其妻500萬元;95年贈與稅免稅額111萬元,試根據上述資料計算某甲95年贈與淨額共計多少?

答:189

妻子的不用算,夫妻贈與不用贈與稅喔!
免稅額 子女婚嫁只能贈送100萬
加上95年時每年111萬的免稅額

(250+250)-(100+100+111)=189萬



7.某甲於95年8月死亡,遺產總額中,有一筆公告現值200萬之士地,係甲於89.2月繼承取得,當年已繳納遺產稅,則納稅義務人申報某甲遺產稅者,其繼承之土地可以自遺產總額後扣除之金額多少元?

答:120萬元
請問這是怎麼算的呀??


如果是98年的話金額是不是就不同了??

應該是說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沒有減免
第六年減免80%
第七年        60%
第八年        40%
第九年        20%
第十年          0%

他距離82年繼承一共是七年
所以就用200萬乘上60%等於120萬

如果換成98年的話,跟遺產贈與稅沒有關係
這是計算減免
假設是98年過世,這樣已經十年了
就沒有減免喔!!!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APNIC | Posted:2010-02-09 21:13 |
in0022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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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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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某甲從民國85年起從事房地產介紹工作,而其所得佣金一直均未申報綜合所得稅,民國95年1月國稅局查得此事,問國稅局應從那一年起核課某甲所得稅?

答87年

這題我不知道,等待其他高手解答!!!!!!!!!!


9.我國稅法有關稅捐優先權之規定,下列何項敘述錯誤?
a、土地增值稅之徵收,就土地之自然漲價部分,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b、公司重整中發生之稅捐為重整債務,優先於重整債權,且優先受償之效力不因裁定終止重整而受影響

c、破產宣告前應徵收而尚未開徵之稅捐為財團費用,應優先於破產債權
d、滯納金準用稅捐之徵收優先普通債權之定

答c
請問c是那裡錯呢??


稅捐稽徵法 第25條
納稅義務人受破產宣告或經裁定為公司重整前,應徵收之稅捐而未開徵者,於破產宣告或公司重整裁定時,視為已到期之破產債權或重整債權

不是財團費用,是破產債權或重整債權
所以應該是文字上的陷阱

這題我沒有很有把握喔,只是有看到這法條
先提供給你
如果有錯誤再請其他高手指點喔!!!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APNIC | Posted:2010-02-09 21:21 |
brabus1518
數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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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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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某甲從民國85年起從事房地產介紹工作,而其所得佣金一直均未申報綜合所得稅,民國95年1月國稅局查得此事,問國稅局應從那一年起核課某甲所得稅?

答87年
根據稅法規定,所得未申報,查核期是7年,也就是說你只要躲7年就沒事
95年查到,代表94年所得未申報
往前推7年所以是87年囉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億聯科技 | Posted:2010-02-09 22:18 |
imre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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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假設某甲兩位子女分別於95年8月、10月結婚,其分別在子女結婚時各給予250萬元之現金,並且在當年10月給予其妻500萬元;95年贈與稅免稅額111萬元,試根據上述資料計算某甲95年贈與淨額共計多少?

答:189
稅法規定夫妻贈與免稅,贈與給子女嫁妝100萬內免稅ans:有二位子女各贈與250萬→兩位共贈與500萬(250萬x2)兩位子女嫁妝免稅各100萬→共200萬(100萬x2)贈與淨額=500萬-200萬-111萬=189萬
7.某甲於95年8月死亡,遺產總額中,有一筆公告現值200萬之士地,係甲於89.2月繼承取得,當年已繳納遺產稅,則納稅義務人申報某甲遺產稅者,其繼承之土地可以自遺產總額後扣除之金額多少元?

答:120萬元
請問這是怎麼算的呀??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六年至九年,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按年遞減扣除80%、60%、40%、20%甲在89年2月繼承,而甲在於95年八月死亡→甲在前七年內死亡當年,而當有已繳納遺產稅,所以可以減扣60%
遺產總額後扣除之金額=200萬x60%=120萬



8.某甲從民國85年起從事房地產介紹工作,而其所得佣金一直均未申報綜合所得稅,民國95年1月國稅局查得此事,問國稅局應從那一年起核課某甲所得稅?

答87年
這年是考稽徵法核課時間稽第21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七年
國稅局在95年1月查得甲未申報綜合所得稅,往前推七年→95年查得94年甲之所得
94年-7年=87年國稅局應核課某甲所得稅


9.我國稅法有關稅捐優先權之規定,下列何項敘述錯誤?
a、土地增值稅之徵收,就土地之自然漲價部分,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b、公司重整中發生之稅捐為重整債務,優先於重整債權,且優先受償之效力不因裁定終止重整而受影響
c、破產宣告前應徵收而尚未開徵之稅捐為財團費用,應優先於破產債權
d、滯納金準用稅捐之徵收優先普通債權之定

稅捐稽徵法第七條(破產財團成立後之應納稅捐)
  破產財團成立,其應納稅捐為財團費用,由破產管理人依
破產法之規定清償之。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09 23: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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