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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aya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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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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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绪]文义解释等..请高手解小弟的疑问
法绪中,有关文义解释,论理解释,法定解释,当然解释,... ...
很多种解释,请教各位前辈,这个观念、种类要怎么区分,如何辨别?

因为很多XX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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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weaya0927在2010-02-03 20:11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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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50 (by tenpage) | 理由: 请大大将相关考题一并po出


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2-03 13:06 |
sudehui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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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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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绪中,有关文义解释,论理解释,法定解释,当然解释,... ...
很多种解释,请教各位前辈,这个观念、种类要怎么区分,如何辨别?

因为很多XX解释,让小弟在做考古题的时候,这一个区块的答案都一直无法正确,在此求解,谢谢!

个人见解:
文义解释,就法条的文字义理做解释!与论理解释相当。
法定解释:应意指「立法解释」,即写于法条上的文字,直接做的解释!如民法832:称地上权者,谓以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竹木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权。
当然解释:若A,则B!直接推理的因果关系。刑13、行为人对于构成犯罪之事实,明知并有意使其发生者,为故意。
条件解释:若非A,则非B。刑法12:行为非出于故意或过失者,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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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理想家庭,实现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从你我开始」

【完全侍奉弥赛亚,建设地上天国】

                统一教敬上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10-02-03 14:18 |
weaya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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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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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udehui 于 2010-02-03 14:18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个人见解:
文义解释,就法条的文字义理做解释!与论理解释相当。
法定解释:应意指「立法解释」,即写于法条上的文字,直接做的解释!如民法832:称地上权者,谓以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竹木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权。
当然解释:若A,则B!直接推理的因果关系。刑13、行为人对于构成犯罪之事实,明知并有意使其发生者,为故意。
条件解释:若非A,则非B。刑法12:行为非出于故意或过失者,不罚。

 




谢谢大大!

请问这题。

刑法第271条杀人罪第一项规定:「杀人者,处.....」,第二项规定:「前项之未遂犯罚之。」依据何种解释方法,可得知第一项之既遂罪应含有「死亡结果」知不成文要素?
  A.文义解释 B.历史解释 C.体系解释 D.目的论解释
答案是C   
为何不是文义或是反面(虽然答案没有反面) =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2-03 20:24 |
lazy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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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觉得原po楼主应该把书本找过来再重新翻一次,一开始问的问题其实在书本都会有很明确的答案。像当然解释,理所当然,举轻以明重,轻的罪行都不能做了,怎么还可以做出重罪的行为。我相信像这样的东西,就算忘记当然解释的定义,但看到关键字「举轻以明重」.「举重以明轻」,就一定会有印象!请楼主一定要再翻一次,现在看别人的回答,所得的东西永远是片面的,考出来还是会搞混!(话说回来,这三年好像也很少考这玩意儿了)

  体系解释,网路上找到两个定义:
1.
意义:以维持法体系的一致性与融贯性作为根据的解释方法。
方法:解释个别的法律条文时,必须注意其在法体系中的地位和关联。
2.
体系解释系指法律规定无法涵盖所有行为类型时,如法律条文未规定 爰探究其条文之整体意旨与立法目的,以解释该行为是否为法律条文所涵盖。

  我相信你看了应该还是「花喵喵」,看不懂。这题是要有一点法感,才会直觉上认定是「体系解释」。至于为什么是体系解释我就不说了,要打很多字。我针对你的疑问回答。

为什么不是文义解释?因为如果是文义解释,法条的写法就会变成:
「杀人者,处......」
「杀人而未遂者,处......」
变成很累赘的写法。而且根据第一项跟第二项的写法,根本不需要用到文义解释,他根本是白话文了。
除非你觉得法条一定要写成:「杀人而,造成客体无呼吸、无心跳之结果,经过合格公立医院诊段认定客体无生命迹象,处......」
这样没有一条法条写得完的,法律变成国文课了。话又说回来,这似乎应该称之为「立法解释」^^"(在下举例不当)

为什么不是反面解释?反面解释是说:
正面「杀人者,处以宫刑再拖去肛了!(乱写的,不要当真啊)」
反面「没有杀人者,就不用处以宫刑了。」
每一个法条如果正面反面都要写出来,那么学法律的一定逃亡,所有法条骤增两倍?!

为什么不是目的论解释?目的解释的用意就是......要有目的!很废话吧^^"(这个不好解释,需要抽象去想)
举例来说,着作权法第二十条:
「受让或继承他人之着作权者,不得将原着作物改窜、割裂、变匿姓名或更换名目发行之。但得原着作人同意或受有遗嘱者,不在此限。」
  这个条文的目的,很简单,就是要保护原着作人的着作权,但是既然是原着作人的东西,他当然有可能想要弄漂亮一点?或者把名称想更好听一点?今天原着作权人如果觉得别人可以修改的更好,在他自由意志之下,国家法律当然应该尊重他的决定,可以让他的作品被修改,所以例外给了一个「不在此限」。也就是说,这个作品可能会发生很多情况,但是我这个法条的目的就是这个:「保护这个着作权。」这个属于「原意」与「目的」两者里面,去找出一个满意的答案,要从抽象面去理解。

  真的建议这一段你再去翻一次,重新建立法感,把那个感觉捉出来。像这题的题目,「题感」也是很重要的,因为题目很明显地就是拿第一项跟第二项来比较,有这个「相互比较」的fu,又是同在一个条文,你就会觉得很有「整体感」,自然而然就会想要选「体系解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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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2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2-03 21:44 |
weaya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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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azy106 于 2010-02-03 21:44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我觉得原po楼主应该把书本找过来再重新翻一次,一开始问的问题其实在书本都会有很明确的答案。像当然解释,理所当然,举轻以明重,轻的罪行都不能做了,怎么还可以做出重罪的行为。我相信像这样的东西,就算忘记当然解释的定义,但看到关键字「举轻以明重」.「举重以明轻」,就一定会有印象!请楼主一定要再翻一次,现在看别人的回答,所得的东西永远是片面的,考出来还是会搞混!(话说回来,这三年好像也很少考这玩意儿了)
  体系解释,网路上找到两个定义:
1.
意义:以维持法体系的一致性与融贯性作为根据的解释方法。
方法:解释个别的法律条文时,必须注意其在法体系中的地位和关联。
.......




唷唷唷!!  感谢你^^

说实在的...不是我上课不认真,真的是这个老师...&*^*&$%)
嗯,不牵托!
我有一直反覆的看这些奇怪的解释= = ,有比较懂了!

这两年少考了阿,那我倒是比较松了口气... 呵呵!

谢谢您的解答唷!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2-03 2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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