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7191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weaya0927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版主評分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法緒]文義解釋等..請高手解小弟的疑問
法緒中,有關文義解釋,論理解釋,法定解釋,當然解釋,... ...
很多種解釋,請教各位前輩,這個觀念、種類要怎麼區分,如何辨別?

因為很多XX解釋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 此文章被weaya0927在2010-02-03 20:11重新編輯 ]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0 (by tenpage) | 理由: 請大大將相關考題一併po出


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03 13:06 |
sudehui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39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法緒中,有關文義解釋,論理解釋,法定解釋,當然解釋,... ...
很多種解釋,請教各位前輩,這個觀念、種類要怎麼區分,如何辨別?

因為很多XX解釋,讓小弟在做考古題的時候,這一個區塊的答案都一直無法正確,在此求解,謝謝!

個人見解:
文義解釋,就法條的文字義理做解釋!與論理解釋相當。
法定解釋:應意指「立法解釋」,即寫於法條上的文字,直接做的解釋!如民法832:稱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竹木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
當然解釋:若A,則B!直接推理的因果關係。刑13、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條件解釋:若非A,則非B。刑法12: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通過理想家庭,實現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從你我開始」

【完全侍奉彌賽亞,建設地上天國】

                統一教敬上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10-02-03 14:18 |
weaya0927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sudehui 於 2010-02-03 14:18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個人見解:
文義解釋,就法條的文字義理做解釋!與論理解釋相當。
法定解釋:應意指「立法解釋」,即寫於法條上的文字,直接做的解釋!如民法832:稱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竹木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
當然解釋:若A,則B!直接推理的因果關係。刑13、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條件解釋:若非A,則非B。刑法12: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謝謝大大!

請問這題。

刑法第271條殺人罪第一項規定:「殺人者,處.....」,第二項規定:「前項之未遂犯罰之。」依據何種解釋方法,可得知第一項之既遂罪應含有「死亡結果」知不成文要素?
  A.文義解釋 B.歷史解釋 C.體系解釋 D.目的論解釋
答案是C   
為何不是文義或是反面(雖然答案沒有反面) =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03 20:24 |
lazy106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2 鮮花 x5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我覺得原po樓主應該把書本找過來再重新翻一次,一開始問的問題其實在書本都會有很明確的答案。像當然解釋,理所當然,舉輕以明重,輕的罪行都不能做了,怎麼還可以做出重罪的行為。我相信像這樣的東西,就算忘記當然解釋的定義,但看到關鍵字「舉輕以明重」.「舉重以明輕」,就一定會有印象!請樓主一定要再翻一次,現在看別人的回答,所得的東西永遠是片面的,考出來還是會搞混!(話說回來,這三年好像也很少考這玩意兒了)

  體系解釋,網路上找到兩個定義:
1.
意義:以維持法體系的一致性與融貫性作為根據的解釋方法。
方法:解釋個別的法律條文時,必須注意其在法體系中的地位和關聯。
2.
體系解釋係指法律規定無法涵蓋所有行為類型時,如法律條文未規定 爰探究其條文之整體意旨與立法目的,以解釋該行為是否為法律條文所涵蓋。

  我相信你看了應該還是「花喵喵」,看不懂。這題是要有一點法感,才會直覺上認定是「體系解釋」。至於為什麼是體系解釋我就不說了,要打很多字。我針對你的疑問回答。

為什麼不是文義解釋?因為如果是文義解釋,法條的寫法就會變成:
「殺人者,處......」
「殺人而未遂者,處......」
變成很累贅的寫法。而且根據第一項跟第二項的寫法,根本不需要用到文義解釋,他根本是白話文了。
除非你覺得法條一定要寫成:「殺人而,造成客體無呼吸、無心跳之結果,經過合格公立醫院診段認定客體無生命跡象,處......」
這樣沒有一條法條寫得完的,法律變成國文課了。話又說回來,這似乎應該稱之為「立法解釋」^^"(在下舉例不當)

為什麼不是反面解釋?反面解釋是說:
正面「殺人者,處以宮刑再拖去肛了!(亂寫的,不要當真啊)」
反面「沒有殺人者,就不用處以宮刑了。」
每一個法條如果正面反面都要寫出來,那麼學法律的一定逃亡,所有法條驟增兩倍?!

為什麼不是目的論解釋?目的解釋的用意就是......要有目的!很廢話吧^^"(這個不好解釋,需要抽象去想)
舉例來說,著作權法第二十條:
「受讓或繼承他人之著作權者,不得將原著作物改竄、割裂、變匿姓名或更換名目發行之。但得原著作人同意或受有遺囑者,不在此限。」
  這個條文的目的,很簡單,就是要保護原著作人的著作權,但是既然是原著作人的東西,他當然有可能想要弄漂亮一點?或者把名稱想更好聽一點?今天原著作權人如果覺得別人可以修改的更好,在他自由意志之下,國家法律當然應該尊重他的決定,可以讓他的作品被修改,所以例外給了一個「不在此限」。也就是說,這個作品可能會發生很多情況,但是我這個法條的目的就是這個:「保護這個著作權。」這個屬於「原意」與「目的」兩者裡面,去找出一個滿意的答案,要從抽象面去理解。

  真的建議這一段你再去翻一次,重新建立法感,把那個感覺捉出來。像這題的題目,「題感」也是很重要的,因為題目很明顯地就是拿第一項跟第二項來比較,有這個「相互比較」的fu,又是同在一個條文,你就會覺得很有「整體感」,自然而然就會想要選「體系解釋」了。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8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獻花 x2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2-03 21:44 |
weaya0927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lazy106 於 2010-02-03 21:44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我覺得原po樓主應該把書本找過來再重新翻一次,一開始問的問題其實在書本都會有很明確的答案。像當然解釋,理所當然,舉輕以明重,輕的罪行都不能做了,怎麼還可以做出重罪的行為。我相信像這樣的東西,就算忘記當然解釋的定義,但看到關鍵字「舉輕以明重」.「舉重以明輕」,就一定會有印象!請樓主一定要再翻一次,現在看別人的回答,所得的東西永遠是片面的,考出來還是會搞混!(話說回來,這三年好像也很少考這玩意兒了)
  體系解釋,網路上找到兩個定義:
1.
意義:以維持法體系的一致性與融貫性作為根據的解釋方法。
方法:解釋個別的法律條文時,必須注意其在法體系中的地位和關聯。
.......




唷唷唷!!  感謝你^^

說實在的...不是我上課不認真,真的是這個老師...&*^*&$%)
嗯,不牽托!
我有一直反覆的看這些奇怪的解釋= = ,有比較懂了!

這兩年少考了阿,那我倒是比較鬆了口氣... 呵呵!

謝謝您的解答唷!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03 22:01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2877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