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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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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酒驾撞死人与原因自由行为
昨天新闻报导,有位严姓男子酒醉开车,逆向对撞来车,
致来车乘客惨死。依律师表示,肇事者触犯公共危险罪
以及过失杀人罪最高可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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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2010-02-02 17: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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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有名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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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185-3乃抽象危险犯之概念(以刑事政策之下不讨论行为人主观上之故意或
 过失).亦不探讨行为结果
二原因自由行为:乃行为人在原因阶段具备完正之责任条件且对特定法益之侵害具有犯
 意或是能预见之下,因自己故意或过失陷于无责任能性或是限制责任能力之下,于行
 为阶段实不法行为亦称[原因自由行为]
三毋庸本案而言,以一般生会经验法则上罪态驾驶会成社会安全之危险甚是出现死伤之
 结果,在政府长期之宣导之下说没有预见可能性这句话是无理由的辩驳,且于构成要
 件主观上之探讨固为以客观审主观之下毫无说服力;然,重点在于未必故意予有认识
 过失之判断EX:以飙车为说明,若发生死伤通常之下阶会认为有认知惟无意欲之有
 认识过失,此时不如换个角度想以学说
 1可能性理论:若行为人认知法受遭致侵害之具体危险纯在之下,乃实施行为者故为
  未必故意(意欲要素无用论)
 2容忍理论:若行为人容任为之主观上可能发生结果之行为则为未必故意(意欲要素
  必要论)
 3漠然说:行为人之唯恐尚有漠视生命财产法亦遭致侵害之放任行为
 4防果说:行为人恐为非积极之防果行为
 5认真看待说,可能法益侵害说等等~~~
四可见以上开学说证明:醉态驾驶之行为恐涉及未必故意之规范范围;惟,原因自由行
 为之判断大致区分故意型态及过失型态之判断恐回溯到行为人于完全责任能力之下为
 第一判断要件,若以有利行为人者根本毫无故意要素所在仅的试论过失致死;以上开
 学说所言,纵行为人具有未必故意之下亦不具备于醉态之下实现不法之意思,亦为过
 失行之原因自由行为(附带说明:有学说见解:过失行之原因自由行为在难以为断行
 为人主观要件判断之下已不纯正不作为犯之构成要件为断)
五综上,管见认为行为人仍旧所犯185-3醉态驾驶醉及276过失致死之罪名为想
 像竞合从一重处断(不如增修个:{因犯前项致他人于死者}之特别立法,再以刑度
 为之审酌上)毕竟酒驾事件在屡传不穷之下空光是以行政法难以有吓阻惑预防该行为
 再生
--------->以上仅为敝人之浅见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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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4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2-02 18: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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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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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以飙车为说明,若发生死伤通常之下阶会认为有认知惟无意欲之有
 认识过失,此时不如换个角度想以学说
 1可能性理论:若行为人认知法受遭致侵害之具体危险纯在之下,乃实施行为者故为
  未必故意(意欲要素无用论)
 2容忍理论:若行为人容任为之主观上可能发生结果之行为则为未必故意(意欲要素
  必要论)
 3漠然说:行为人之唯恐尚有漠视生命财产法亦遭致侵害之放任行为
 4防果说:行为人恐为非积极之防果行为
 5认真看待说,可能法益侵害说等等~~~
四可见以上开学说证明:醉态驾驶之行为恐涉及未必故意之规范范围;惟,原因自由行
 为之判断大致区分故意型态及过失型态之判断恐回溯到行为人于完全责任能力之下为
 第一判断要件,若以有利行为人者根本毫无故意要素所在仅的试论过失致死;以上开
 学说所言,纵行为人具有未必故意之下亦不具备于醉态之下实现不法之意思,亦为过
 失行之原因自由行为(附带说明:有学说见解:过失行之原因自由行为在难以为断行
 为人主观要件判断之下已不纯正不作为犯之构成要件为断)


报告q大,以上这一段我看不懂?请q大再指导。
1.以飙车为说明,若发生死伤通常之下皆会认为有认知惟无意欲之有认识过失→这里是说应为过失
  但是,以下举例12345的学说好像都是在讲故意。这里看不懂
  又,
  (1)可能性理论:若行为人认知法受遭致侵害之具体危险纯在之下,乃实施行为者→这不就是直接故意吗?
  (2)容忍理论:若行为人容任为之主观上可能发生结果之行为则为未必故意。→这不也是直接故意吗?
  (3)漠然说、防果说、认真看待说....→这些学说在讨论什么?哪里有参考资料呢?
2.可见以上开学说证明:醉态驾驶之行为恐涉及未必故意之规范范围。
  这里我卡住了,请q大再说明一下。
3.惟,原因自由行为之判断大致区分故意型态及过失型态之判断恐回溯到行为人于完全责任能力之下为
 第一判断要件,若以有利行为人者根本毫无故意要素所在仅的试论过失致死
  →前面不是说醉态驾驶之行为恐涉及『未必故意规范范围』,这里为何又出现『行为人者根本毫无故意要素』的假设

以上再恭请q大为小的解惑~~~~~ 表情
感激不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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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2-02 2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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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辈认为185-3应该增设加重结果犯
如185第二项一样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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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2-02 2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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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也是我想问的问题。
185-3醉态驾驶醉及276过失致死为何是想像竞合?
同一行为吗?
185-3只要有罪态驾驶即成罪罚的是驾驶行为,而且罚是故意。
过失致死罚的是致死的结果,而且罚的是过失。

我是比较倾向两罪并罚。
所以也就没有另增加重结果犯的必要啦。

以上也是小的自己乱想的~~~ 表情


[ 此文章被sierfa在2010-02-02 23:05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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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2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2-02 22: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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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ierfa 于 2010-02-02 22:12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报告q大,以上这一段我看不懂?请q大再指导。
1.以飙车为说明,若发生死伤通常之下皆会认为有认知惟无意欲之有认识过失→这里是说应为过失
  但是,以下举例12345的学说好像都是在讲故意。这里看不懂
  又,
.......


对阿...这是在探讨有认识过失与未必故意的判断,所以用飙车行为来举例说
明行为人的主观就学说而言,会是未必故意还是有认识过失!再者,因为行
为人如是犯185-3位于致生他人伤亡而成立之276过失致死在构成要
件之下具有学说认为之未必故意,且受到过失原因自由行为之法律效果影响
要如何评价主观!...当然在第一阶构成要件上以学说见解可能是是未必
故意,然而再试论下去到第三阶责任上出现过失之原因自由行为,其法律效
果又直接影响到第一阶构成要件上故意之成立,所以结论会变成过失致死
--------->以上仅为个人之见解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2-02 2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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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ierfa 于 2010-02-02 22:41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这里也是我想问的问题。
185-3醉态驾驶醉及276过失致死为何是想像竞合?
同一行为吗?
185-3只要有罪态驾驶即成罪罚的是驾驶行为,而且罚是故意。
过失致死罚的是致死的结果,而且罚的是过失。
又,想像竞合的理由是特别关系还是补充关系、吸收关系呢?

我是比较倾向两罪并罚。
所以也就没有另增加重结果犯的必要啦。

以上也是小的自己乱想的~~~ 表情


个人以为,醉态驾驶罪和过失致死罪是一行为没错。

故意和过失成立像想竞合,这很多见阿。随便举个例子,甲骑车欲撞死A,结果不但撞死A,连一旁乱入的B也撞死了。

另外......

个人偏好185-3直接加重刑责,另再就致伤及致死分别加重。

套个民法概念,酒驾肇事根本就是重大过失,岂能以一般过失论!表情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2-02 23:09 |
李屯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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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许是无罪推定原则的想法吧!这男子单纯想回家。
认为自己有能力开车回家,是这个想法才会说不是"故意的"...
加上有车的民众普遍不会喜欢被人载回家。尤其是喝醉的人
或许在教育民众上可以再提出更好的方法。


听别人唱歌,其实也不错。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2-02 2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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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ierfa 于 2010-02-02 22:41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这里也是我想问的问题。
185-3醉态驾驶醉及276过失致死为何是想像竞合?
同一行为吗?
185-3只要有罪态驾驶即成罪罚的是驾驶行为,而且罚是故意。
过失致死罚的是致死的结果,而且罚的是过失。
又,想像竞合的理由是特别关系还是补充关系、吸收关系呢?

我是比较倾向两罪并罚。
所以也就没有另增加重结果犯的必要啦。

以上也是小的自己乱想的~~~ 表情


因为185-3之行为持续当中另犯276,所以是一行为成立数罪名
且罪名所保护之法亦不同之下以想像竞合来评价
--->这是我采的,但是实务上好像有另为一回事表情

其实增设加重结果犯也是小的提出来的---->原因乃社会时势酒驾行为成风
之下,行为人皆漠视公共安全以及他人生命财产法益,固认为尚有另为刑
法以玆规范,如同新刑法294-1(99/1/27公布之新增修刑法)
个人推测提案原因;乃历年家暴案件迭传之下为求保障行为人为当年之家
暴受害者,故对民法上所应为救助之人为家暴实施者或对行为人曾有不法
行为者不予救助之下,不负294违背义务遗弃罪之刑责(乃遗弃罪阻却
事由违法)---- >可见以时势需求之下,可为法律增订之事由

P.S:其实上开立法提案是由之猜测乃小的曾经于立法院网站上发现有
针对家暴案件保护者以刑法上另为保护规范已为考量(非适用家暴法为定
增所据法条,怪怪的,)固以为猜测表情
提示在这里:http://lis.ly.gov.tw/lgcgi/lgmeetimage?cfc8cfcbcecfc8cdc5ceccd2cec9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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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185-3是状能继续
所以应与276数罪并罚

只因现行法已经太轻了,表情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2-02 23: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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