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711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popo77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法學大意]問題
下列何人不屬於依法律規定而得取得動產所有權? A無主物先占人 B埋藏物先發現人 C漂流物拾得人 D遺失物先發現人
禁治產人的法律行為的效力如何? A精神狀態不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2-02 14:36 |
sudehui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39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列何人不屬於依法律規定而得取得動產所有權? A無主物先占人 B埋藏物先發現人 C漂流物拾得人 D遺失物先發現人

個人見解:
D遺失物先發現人,改為遺失物「拾得人」,才正確。

禁治產人的法律行為的效力如何? A精神狀態不正常或回復正常,一律無效 B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C精神狀態回復正常時,得予以撤銷 D精神狀態回復正常時,始為有效


個人見解:
刑法第19條: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就刑法第19條第三項,因故意或過失自招者,不適用之!故A,非一律無效!

司法機關搜索立法院提供立法委員住宿之會館時,事先知會立法院院長,其主要是涉及憲法何種基本原則 之保障? A法律保留原則 B權力分立原則 C平等原則 D信賴保護原則

個人見解:
憲法的基本原則中,其有主要原則與分項原則,主原則分為人民基本權利與義務、法治國、民主國、權力分立原則!
法治國下,有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可分法律保留原則與法律優越原則。
人民基本權利與義務,分為平等權、自由權等。
保護信賴原則,己屬分項原則!

其中,權力分立,乃五權分立中的原則。就題意來,司法機關搜索,要支會立法院長,乃基於權力分立原則!


「通過理想家庭,實現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從你我開始」

【完全侍奉彌賽亞,建設地上天國】

                統一教敬上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10-02-02 17:04 |
popo77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禁治產人的法律行為的效力如何? A精神狀態不正常或回復正常,一律無效 B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C精神狀態回復正常時,得予以撤銷 D精神狀態回復正常時,始為有效

這題應是問受禁治產宣告之人如果為法律行為其效果如何?
應依民法法律行為能力言之  此受宣告之無行為能力人為法律行為時  是無效的
我對這題疑問是   法院未撤銷其禁置產宣告前  他所為行為接無效  所以A精神狀態不正常或回復正常,一律無效   所以當他神志回復正常  加上法院撤銷其禁治產宣告
才真正恢復有法律行為能力     這樣對嗎 謝謝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2-02 17:49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48479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