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8437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agnesplot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版主评分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民法]请问第92第一项但书
民法第92条 第一项但书

因被诈欺或被胁迫  而为意思表示者  表意人得撤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5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30 17:04 |
sudehui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39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民法第92条 第一项但书

因被诈欺或被胁迫 而为意思表示者 表意人得撤销其意思表示
但诈欺系由第三人所为者 以相对人明知其事实或可得而知者为限 使得撤销之

个人见解(大约是此意思):
甲托乙代售中古车给丙,甲原先告知乙有引擎之瑕疵,但乙出售于丙时,未告知引擎并欺骗丙说:引擎并无任何问题。
当甲交车时,丙付款后,丙发现中古车有引擎之瑕疵,丙即可乙之诈欺归责于甲,丙可向甲撤销原买卖中古车之契约!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通过理想家庭,实现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从你我开始」

【完全侍奉弥赛亚,建设地上天国】

                统一教敬上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台湾大哥大 | Posted:2010-01-30 19:41 |
lin3721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诈欺---不实的事实欺骗表意人
胁迫---危害表意人

例子 丙有一幅画,甲告知乙说丙有一幅梵谷真画,乙就向丙买
1.如果丙事先知道甲欺骗乙,乙可撤销
2.反之,乙不可撤销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31 17:17 |
agnesplot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以上举的两个例子越搞越混了

诈欺系由第三人所为者 以相对人明知其事实或可得而知者为限 使得撤销之

到底谁是第三人 谁是相对人?

而且老师有说这个第三人不能是(代理人/使用人/受雇人)

以上述两个例子来看
S大的例子 甲乙有通谋的虚伪意思表示之嫌
L大的例子 甲丙有通谋的虚伪意思表示之嫌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2-01 13:09 |
pinkrabbit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鲜花 x14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我来说说意见好了~

第三人就是胁迫人和诈欺人,而契约当事人之他造为相对人。

第92条被诈欺和被胁迫之意思表示有2种情形,以诈欺来举例:
1、甲卖A金表给乙,甲骗乙说A金表是纯金表,甲因迷惑而买了A金表,因为乙听信甲所言,认为A金表为真的就买了(但如果实际上知道他是假的),他是根本不会去买它。而甲为契约当事人之一方为出卖人、诈欺人、相对人,乙为买受人、被诈欺人、表意人。
2、甲欺骗乙说:丙有一支真的A金表要卖。而乙听从而向丙买那支假的A金表。
  甲为契约当事人以外之第三人,也就是诈欺人,乙为买受人、被诈欺人、表意人。丙为出卖人、相对人。

而第92条但书所说:但诈欺系由第三人所为者,以相对人明知其事实或可得而知者为限,始得撤销之。
第一种情形于发见A金表是假的一年内可撤销,第二种情形诈欺人为第三人所为,要以相对人明知或可得而知事实才得撤销,也就是乙要举证丙于事前明知或可得而知甲欺骗乙之事实,否则不可撤销。

大概就在说这个。


[ 此文章被pinkrabbit在2010-02-03 20:17重新编辑 ]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等待是一种煎熬,
成功是需要努力,
机会是不会等人,
埋怨、藉口都是自找的~
献花 x2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2-03 20:01 |
agnesplot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感谢粉红兔大大解惑

那如果是以下例子

甲自己被诈欺(被A诈欺 实际上A房子已经抵押给了B银行)买的房子卖给乙 且已书面并登记
照   因被诈欺或被胁迫 而为意思表示者 表意人得撤销其意思表示
所以甲可以撤销其契约
因此债权契约无效
但乙为善意第三人 可以主张善意取得
所以房子所有权为乙所有

那最后房子到底是B银行的还是乙的??
也就是说B银行可以主张乙侵权行为吗?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2-05 12:53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6265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