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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刑訴再審練習
甲被乙撞傷,經法院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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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28 21: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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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被乙撞傷,經法院判決確定後,甲因傷致死,檢察官可否再起訴,或再審或非常上訴?

一.再審及非常上訴乃經判決確定之下,乃具有形式及實質確定力而不可為聲明不服
之下.另制定出救濟之制度,也不受判決拘束力、確定力及執行力之影響:以為求保
障人民於憲法16條23條,於實質正當之法律程序受公平之審判之原則,併兼顧發
現真實者之特種聲明不服。
1.且再審所開啟之原因乃針對判決確定後發現於事實認定有所違誤:非常上訴乃經
  判決確定後發現原審於適用法律上有所違誤構成為法判決者。
2.就大法官釋字146解釋理由書:刑事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認定犯罪事實與
  所採用證據顯屬不符,自屬審判違背法令,得提起非常上訴;如具有再審原因者
 ,仍可依再審程序聲請再審。

二.就再審者對於本案所生之為被害人死亡之下,可否為再審提出之事由:
1.刑事訴訟法420條第六款:六、因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
受無罪、免訴、免刑或 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
2.所謂新正具一實務見解︰
(1)該證據於審判以純在且未受審酌者,所謂未被審酌亦為法院已經受法院採納但
   未予其為判斷犯罪事實之依據:換言之,未受法院採納者不得為再審之事由。
(2)除上述證據之新鮮性之外尚具有動搖判決結果之動搖性
(3)前揭所言:檢察官所提起之證據不符合判決時所在且未予審酌之要件下,對於
   上訴本為無理由。

三.針對非常上訴而言:
(1)以學理上.非常上述予上述三審審理之範圍因為相同
(2)為實務見解而言認為非常上訴之範圍:除389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
   ,為違背法令。且非有379之事項一律許可提起(註:最高院29總會)然
   最高法院以另有新解認定不認用傳統認定(註:最高院91/7次決議)
(3)又一題示:原審本為傷害罪(抑或重傷罪)之下乃是389判決不適用法則抑
   或適用法則不當之情形固可提起非常上訴
---->本題應該有外插非常上訴之部分齁(但是小的非常上訴不是怎麼熟稔.如有錯誤請各
位先進糾正之)......p.s:想到再審.若是成功要趕快去買樂透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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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28 23:11 |
prosecu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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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院字1513號解釋
甲傷害乙之犯罪,既經判決確定,嗣後乙雖因傷致病身死,仍為同一事實,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款「曾經判決確定者」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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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10-01-28 2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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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後為同一案件:
1,即判力所及
2,如何解除即判力?
2.1重新起訴?刑訴260?(再審事由和此260是否一樣範圍?)
2.2再審:事實上的新證據,展新性,顯著性
          實務:必須在原審時存在,故判決後發生,不算,不能再審         學者:此為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人民訴訟權.可以再審.
2.3非常上訴:為救濟判決違背法令特別程序,原審判決時,並無適用證據法則不當的判決違法瑕疪,故不能非常上訴.唯為平衡真實和正義,宜例外就此種情形,得提起非常上訴.
2.4釋憲:
.........
前後為不同案件:,無即判力問題,則可另起訴,審判.
.........
管見:
1,刑訴不宜和刑法同一認定犯罪事實範圍基準.(此說改變太大)(唯同一案件,可以有區分)
2,刑訴和刑法同一認定犯罪事實基準,但應於刑訴260和非常上訴,再審事實中,就證據的新事實,予以放寬實務見解,即判力後發生原因事實,應可提再審.(採此說合目的且體系還在.)
3,採用民訴的即判力效力不及即判力時點後,發生之事實.(此說又回到1的行為時的問題)(原判決是針對撞傷行為,而致死情形,雖為撞傷行為所致,已判決,如何能及於之後的未能考慮情形?)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31 0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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