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150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lhappygirl66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5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版主評分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民法]請教民法選擇題2
1.甲向乙租車公司租車,乙對甲之租金請求權,消滅時效為?

答:二年 不是126條的那幾項嗎? 應該是五年,為什麼是二年呢???  


2.何者非民法上之擔保物權?

答: 動產抵押什麼叫擔保物權呀,是說債務不償款可以擔保用的嗎
那動產抵押為什麼不是呢?? 

 3.甲向乙借款20萬元,約定為期一年,年利率為30%,倘若乙預扣六萬元作為利息,僅交予甲14萬元,試問屆期甲應償還乙若干金額?(包含本金及利息)
 答: 十六萬八千元

 最高不是只能到20%那是要用20*20%=4預扣的我就不會算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26 03:17 |
pinkrabbit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鮮花 x14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1.甲向乙租車公司租車,乙對甲之租金請求權,消滅時效為?

答:二年 不是126條的那幾項嗎? 應該是五年,為什麼是二年呢???

因為民法第127條第三款: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賃。

2.何者非民法上之擔保物權?

答: 動產抵押什麼叫擔保物權呀,是說債務不償款可以擔保用的嗎
那動產抵押為什麼不是呢??

擔保物權有抵押權、質權、留置權,也就是給債權人一個保障,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得從抵押物、質物、留置物實行。
法律上無動產抵押,抵押權之標的為不動產,若為動產為質權。

3.甲向乙借款20萬元,約定為期一年,年利率為30%,倘若乙預扣六萬元作為利息,僅交予甲14萬元,試問屆期甲應償還乙若干金額?(包含本金及利息)
答: 十六萬八千元

其實預扣利息是違法的,所以不算在本金內,故本金只有14萬(民法第206條巧取利益之禁止),
又約定利率,超過20%,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的利息,無請求權,但債務人如給付的話,就不能依不當得利返還。
而利息140000*20%=28000,故屆時只要還本金加利息14萬+2萬8千=16萬8千(應該沒錯吧!本人數學不好)

若甲向乙借20萬,約定為期一年,年利率30%,試問屆期甲應償還乙若干金額(本金加利息)?

答二十四萬元

利息200000*20%=40000,故4萬+20萬=24萬



5.下列何者為物權化之債權?
a、承攬人之報酬請求權
b、有抵押權擔保之債權
c、租賃權
d、以上皆是

答d 什麼是物權化之債權丫??為啥租賃權是呢??

我只知道c選項如買賣不破租賃原則,而「物權化之債權」:債權基於債之相對性,原則上僅能對特定人主張。但是有某部分的債權,亦具有對抗一般不特定人的效力。

6.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或有不能受領之情形,債務人得?
a、請求損害賠償
b、解除契約
c、終止契約
d、以上皆非

此為債權人受領遲延,動產則提存(民法第326條),不動產則拋棄占有(民法241條),債務人即可免除責任。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等待是一種煎熬,
成功是需要努力,
機會是不會等人,
埋怨、藉口都是自找的~
獻花 x3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26 10:38 |
sudehui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39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1.甲向乙租車公司租車,乙對甲之租金請求權,消滅時效為?

答:二年 不是126條的那幾項嗎? 應該是五年,為什麼是二年呢???

個人見解:其中五年,是以定期給付金,而二年是非定期給付金或動產性質的租金!

2.何者非民法上之擔保物權?

答: 擔保物權呀,是說債務不償款可以擔保用的嗎
那動產抵押為什麼不是呢??

看不懂您要問什麼?
擔保物權分為不動產擔保物權,如抵押權;動產擔保物權,如質權、留置權。其中典權,可為動產或不動產!


4.甲、乙訂立房屋租賃契約定承租人於租期屆滿時應自動遷讓房屋,否則願逕受強制執行,並拋棄先訴抗辯權,經律師見證,惟屆期承租人甲並未履行遷讓房屋,下列情形何者為正當?
a、乙依契約約定,對必起訴即可強制執行
b、甲拋棄先訴抗辯權無效,但依約仍可逕行強制執行
c、甲拋棄先訴抗辯權,在於免除乙不經訴訟即可強制執行
d、甲拋棄先訴抗辯權之約定無意義,乙仍須訴訟取得執行名義,始得強制執行
答:d 怎麼覺得都好像丫,不知怎麼判斷,這是規定在那裡呢??為什麼拋棄先訴抗辯權之約定無意義?

個人見解:
(1)強制執行,乃地方法院之民事執行處為執行機關,非個人可強制執行(若以個人名義,僅只為自助行為,事後乃應向法院報告)!故依然須通過訴訟程序,要求法院裁定或判決強制執行。
(2)拋棄先訴抗辯權,僅對「保証人」有效,對一般人則違反民法第72條之公序良俗之規定,無效!

6.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接受,或有不能受領之情形,債務人得?
a、請求損害賠償
b、解除契約
c、終止契約
d、以上皆非

答:d 那債務人是可以執行什麼呢?? 須提存!
民326:債權人受領遲延,或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而難為給付者,清償人得將其給付物,為債權人提存之。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通過理想家庭,實現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從你我開始」

【完全侍奉彌賽亞,建設地上天國】

                統一教敬上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台灣大哥大 | Posted:2010-01-26 11:00 |
verlly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pink回答的很好也很詳細
只不過有一點我要補充一下
法律上是有動產抵押的
只不過不是規定在民法
而是規定在動產擔保交易法的第二章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26 11:40 |
sierfa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2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4.甲、乙訂立房屋租賃契約定承租人於租期屆滿時應自動遷讓房屋,否則願逕受強制執行,並拋棄先訴抗辯權,經律師見證,惟屆期承租人甲並未履行遷讓房屋,下列情形何者為正當?
a、乙依契約約定,對必起訴即可強制執行
b、甲拋棄先訴抗辯權無效,但依約仍可逕行強制執行
c、甲拋棄先訴抗辯權,在於免除乙不經訴訟即可強制執行
d、甲拋棄先訴抗辯權之約定無意義,乙仍須訴訟取得執行名義,始得強制執行
答:d 怎麼覺得都好像丫,不知怎麼判斷,這是規定在那裡呢??為什麼拋棄先訴抗辯權之約定無意義?

我覺得這題的考點是不是在『律師』?
因為律師不等於公證人,所以做成的公證書不是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一項第4款的公證書。所以不得逕為執行名義。
因此仍須透過訴訟請求?

敬請指正~~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1-26 12:03 |
lhappygirl66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5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請問第一題要怎麼分辨是126的租金還是127的營業租賃呢,容易搞混,謝謝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09 04:04 |
小杰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6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6.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接受,或有不能受領之情形,債務人得?
a、請求損害賠償
b、解除契約
c、終止契約
d、以上皆非

還可以參考 民234 237 238 240 241 .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獻花 x1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2-09 11:01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606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