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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柏檜 於 2010-01-26 12:52 發表的 : 找來和解一下,成立新的法律關係,時效重算.
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於 2010-01-30 11:39 發表的: 1.你說你媽去地政事務所查過,那我先假設本案共有財產是不動產2.妳親戚未得你父親的同意在30多年前移轉該不動產所有權給他人,你父親可能可以請求返還該不動產並塗銷該登記的請求權基礎是民法第767條+819第2項(該移轉不動產所有權行為可能屬於無權代理,依據民法第170第1項應該係屬效力未定,而於您父親表示拒絕承認時,確定的不生效力)3.根據大法官釋字107,您父親依上述請求並未有時效的問題。4.不過卻有善意信賴的問題,也就是說如果買不動產的人(登記為所有權)又把該不動產賣給另一不知情者A並已完成物權登記,那A由於善意會受到保護以維交易安全。5.當該A受到法律終局保障為該不動產的所有權人時,您父親所有權受到損害已成定局,可以試著依民法第184項第1項但書或第2項向您親戚請求損害賠償,也就是此2者請求權的消滅時效可能是從此時起算。因此似乎尚可適用197第2項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
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於 2010-01-30 16:53 發表的 : 你父親的請求權你是可以繼承的,所以要確認你父親有無請求權,至於你父親過世與否應該不是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