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1.代位继承须有发生继承才有代位甲乙既然同时死亡,互不继承,乙没有继承甲,丙何来代位?继承发生的原因是继承人要比较晚死 2.虽然法条文字只有提到「继承开始前死亡或丧失继承权」二种情形,而没有提及同时死亡时是否可以代位继承,不过法界一致看法都认为还是可以依民法第1140条规定,「代位继承」爸爸的应继分,民法修正草案也将此种同时死亡的情形,增列为代位继承的情形之一,以求明确。
下面是引用 sierfa 于 2010-01-21 14:24 发表的 : 请教大大:从大大2楼的意见,好像是说丙对甲无继承权,所以(D)不对?但是从大大4楼的意见,又好像是说丙对甲有继承权, 所以(D)又变成对的?大大的意见到底为何?当然啦,大大指导要多了解法理,答案乙项,小的会多读点书啦,不要再让大大看笑话啦~~~我本来就只是路人甲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