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就算以着手.甲仍为陷害教唆.所以在欠缺双重教唆故意之下
仅能为.不罚....其次.甲是警察.其行为以为被警察职权行使法.故
仅有惩戒法之适用.
陷害教唆.应该非仅准洲官犯火.不准百姓点灯.上有违宪法上平等原则
仅有警察能用得话太不够意思了.人民也应该享有此权利才对
EX:台东地区甲乙为两大帮派.有次在火拼当中.甲帮的大哥不幸被乙帮
护法A杀死.于是甲帮在群龙无首之时.有两个地位相当的角头B跟C.
B.C人格分析:
通常有一位是守江湖道义.愿为组织两助插刀-->就是角头B
另一位.是将道义放两旁.把利字摆中间的-->就是角头C
于是想谋得大哥地位的C.告知B说:杀大哥的那位A.明天晚上会在太麻理
旁边出现.无人伴随于该处吃释迦.是个杀他的好机会.B得知此消.之后决
意于该处将A射杀.....隔天早上做完早课后起身而行潜伏于犯案地点...
随后:
C得知B出发之后打电话到该地刑事组说:今晚上.在太麻理隔壁.会有一宗
凶杀案.请尽快去解决....(声音装有科南专用的变声器)
刑事组答问说:你是谁??
C回覆:不要问我是谁....嘟~嘟~嘟(电话挂断)........coming soon~~~
结论当然是:B被捕亦以杀人未遂移送地检署-->唉~没搞投
此时.B的杀人未遂.C根本不用从属.因为他是陷害教唆
所以以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及学说(多数说)对于陷害教唆之行为
采为不罚-->欠缺双教唆故意
但是敝人有一个盲点:若是在双重教唆故意当中.是有无对正犯
所犯之不法行为有认知且与意欲其实现.在此若有未必故意.是
否为可从属正犯所犯罪名之教唆犯??若可以的话.可能要开始
讨论B的着手与否与课体错误......
(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