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就算以著手.甲仍為陷害教唆.所以在欠缺雙重教唆故意之下
僅能為.不罰....其次.甲是警察.其行為以為被警察職權行使法.故
僅有懲戒法之適用.
陷害教唆.應該非僅準洲官犯火.不准百姓點燈.上有違憲法上平等原則
僅有警察能用得話太不夠意思了.人民也應該享有此權利才對
EX:台東地區甲乙為兩大幫派.有次在火拼當中.甲幫的大哥不幸被乙幫
護法A殺死.於是甲幫在群龍無首之時.有兩個地位相當的角頭B跟C.
B.C人格分析:
通常有一位是守江湖道義.願為組織兩助插刀-->就是角頭B
另一位.是將道義放兩旁.把利字擺中間的-->就是角頭C
於是想謀得大哥地位的C.告知B說:殺大哥的那位A.明天晚上會在太麻理
旁邊出現.無人伴隨於該處吃釋迦.是個殺他的好機會.B得知此消.之後決
意於該處將A射殺.....隔天早上做完早課後起身而行潛伏於犯案地點...
隨後:
C得知B出發之後打電話到該地刑事組說:今晚上.在太麻理隔壁.會有一宗
兇殺案.請盡快去解決....(聲音裝有科南專用的變聲器)
刑事組答問說:你是誰??
C回覆:不要問我是誰....嘟~嘟~嘟(電話掛斷)........coming soon~~~
結論當然是:B被捕亦以殺人未遂移送地檢署-->唉~沒搞投
此時.B的殺人未遂.C根本不用從屬.因為他是陷害教唆
所以以我國現行刑法規定及學說(多數說)對於陷害教唆之行為
採為不罰-->欠缺雙教唆故意
但是敝人有一個盲點:若是在雙重教唆故意當中.是有無對正犯
所犯之不法行為有認知且與意欲其實現.在此若有未必故意.是
否為可從屬正犯所犯罪名之教唆犯??若可以的話.可能要開始
討論B的著手與否與課體錯誤......
(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