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645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jordan69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7 鲜花 x5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讨论] (转贴)刑法错误理论中,客体错误之「为什么要代替你爹」释例
乔峰练有降龙十八掌,其痛恨一击名曰「亢龙有悔」,中者必死。乔峰欲杀段正淳,一日约段正淳于湖畔小桥间,段果来,乔峰立刻施以痛恨一击亢龙有悔,段遂如纸鸢飘去,不意段面幕脱去竟是乔峰挚爱阿朱,阿朱死,乔峰大恸曰:「为什么要代替你爹?」试问乔峰该当何罪?

乔峰以亢龙有悔击死阿朱,可能该当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普通杀人罪:
1.构成要件该当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06 15:19 |
sierfa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2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反对意见:
乔峰是契丹人,非中华民国国民。
又,行为地于大理国,非我国领土。
依刑法第3条属地原则反面推论,不应以我国刑法论罪。

以上是小的胡说八道的~~~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回覆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1-06 23:52 |
prosecutor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应该是萧峰对阿朱成立过失致死罪,对段郎成立杀人未遂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回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远传电信 | Posted:2010-01-07 00:29 |
冰咖啡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prosecutor 于 2010-01-07 00:29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应该是萧峰对阿朱成立过失致死罪,对段郎成立杀人未遂


目前还没看过有学者是采此见解(或许是个人看的书太少)
自创见解也不错,不过要能说服阅卷老师就是了表情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回覆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07 08:27 |
车文杰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jordan69 于 2010-01-06 15:19 发表的 (转贴)刑法错误理论中,客体错误之「为什么要代替你爹」释例: 到引言文
乔峰练有降龙十八掌,其痛恨一击名曰「亢龙有悔」,中者必死。乔峰欲杀段正淳,一日约段正淳于湖畔小桥间,段果来,乔峰立刻施以痛恨一击亢龙有悔,段遂如纸鸢飘去,不意段面幕脱去竟是乔峰挚爱阿朱,阿朱死,乔峰大恸曰:「为什么要代替你爹?」试问乔峰该当何罪?
乔峰以亢龙有悔击死阿朱,可能该当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普通杀人罪:
1.构成要件该当性:客观上,乔峰以亢龙有悔击死阿朱,乃是侵害自然人生命法益之杀人行为,主观上,乔峰预见以亢龙有悔施于他人会造成他人死亡结果,有认识此为杀人行为,仍决意为之,主观为故意;若非乔峰掌击阿朱,阿朱即不会死,具因果原因及客观归责,故构成要件该当。
乔峰可否以实际攻击客体与其所欲攻击客体不同主张阻却故意?
实际攻击客体与其所欲攻击客体不同,系错误理论中客体错误,惟通说及实务见解认为,如为等价客体错误,不得阻却故意。本案中,乔峰所认知的客体段正淳与实际存在客体阿朱同为自然人,在法律上具等价性生命法益,依据法定符合说不得阻却故意,适用上开推论。
.......


基于刑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此案例不适用中华民国刑法,应以宋朝律法处断为是。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回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教育部 | Posted:2010-01-07 17:37 |
lai0913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6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乔峰主观上虽有杀人的故意
但是客观上阿朱是自愿送死的,
依所知重于所犯,从所犯

盖乔峰成立刑法275得承诺加工自杀罪表情


[ 此文章被lai0913在2010-01-07 21:09重新编辑 ]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回覆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1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1-07 19:08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sierfa 于 2010-01-06 23:52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反对意见:
乔峰是契丹人,非中华民国国民。
又,行为地于大理国,非我国领土。
依刑法第3条属地原则反面推论,不应以我国刑法论罪。

以上是小的胡说八道的~~~


补充:
1.刑法杀人罪.追诉时效以过了表情
2.应该用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吧表情


下面是引用 prosecutor 于 2010-01-07 00:29 发表的: 到引言文
应该是萧峰对阿朱成立过失致死罪,对段郎成立杀人未遂

这是影响说的部分.但是通说不影响说:所以结论还是杀人既遂表情

下面是引用 lai0913 于 2010-01-07 19:08 发表的: 到引言文
乔峰主观上虽有杀人的故意
但是客观上阿朱是自愿送死的,
依所知重于所犯,从所犯

盖乔峰成立刑法275帮助加工自杀罪

刑法275加工自杀.有教唆或帮助他人自杀或受属托豁得承诺而杀之
以上4种跟乔峰的行为最大的关系.就是....都为生命法亦之侵害.但乔
峰应该不会是275
---------->以上仅为敝人之见解表情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答覆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2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07 20:25 |
lai0913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6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乔峰成立275的理由
1.阻却构成要件的同意:阿朱在乔峰行为时,已经同意乔峰取自己的生命
2.275的构成要件,即是得他人的同意后才会该当,
3.所以基于以上的胡言乱语,所以乔峰应成立275
例如,甲窃取乙的手表,但手表本来就是乙要送甲的礼物,所以甲并不成立窃盗罪

看晚辈说的振振有词,那就当做是对的吧!表情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1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1-07 20:39 |
jordan69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7 鲜花 x5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那段正纯不就成立了重婚罪还有通奸罪XD..
然后如果再依据民法结婚无效的话..段誉跟王语嫣的结婚也无效XD


献花 x1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07 21:16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789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