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704 個閱讀者
 
<<   1   2   3  下頁 >>(共 3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dancemusic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7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討論] 時事的討論--任命方離婚之前配偶為副縣長是否違法行政迴避之規定
想請問一下這兩天的時事
單純以法律層面做討論是否違法或不當等情況

想請問花蓮縣長任命三天前離婚的前配偶為副縣長
是否有違法行政程序法第32條第1款之規定?

第32條規定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其中第一項規定
本人或其配偶、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09-12-21 14:02 |
kenken8168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8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以下淺見~~~

本事件涉及的是,公務人員任用法,而不是行政程序法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為對配偶任命的迴避的限制,但不及「前配偶」,依法而論雖可議但仍為法所許,故而非不得任命也。

第   26   條   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

應迴避人員,在各該長官接任以前任用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答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12-21 15:07 |
dancemusic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7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kenken8168 於 2009-12-21 15:07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以下淺見~~~

本事件涉及的是,公務人員任用法,而不是行政程序法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為對配偶任命的迴避的限制,但不及「前配偶」,依法而論雖可議但仍為法所許,故而非不得任命也。

第   26   條   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

應迴避人員,在各該長官接任以前任用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可是地方政府之副縣長一職並非"公務人員" 呀!
乃是縣長依地制法規定任命之政務人員
因此是"公務員",須因縣長之辭職、去職或死亡而隨同離職的人員
所以~~"公務人員任用法"應該不適用吧?!

有去查過內政部提到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裡頭所規定的並無"前配偶"
所以當然無違此法之虞
但雪想到行政程序法為行政機關的基本法
在其他法規未有規定者應該都是回到"行政程序法"來審視行政行為
所以才開始有疑問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答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09-12-21 15:28 |
jyhyuan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7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唉~~
關於此種問題,一定又會口水一大堆,
但,如若單純以法律成面來探討,並無違反所謂"公務人員任用法"或"行政程序法 "
有的話也只是讓全國民眾的觀感不好罷了~~
而且,誠如傅縣長所言: 休管他人之觀感如何,
只問花蓮縣民是否認同此一任命案即可~~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21 16:18 |
dancemusic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7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jyhyuan 於 2009-12-21 16:18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唉~~
關於此種問題,一定又會口水一大堆,
但,如若單純以法律成面來探討,並無違反所謂"公務人員任用法"或"行政程序法 "
有的話也只是讓全國民眾的觀感不好罷了~~
而且,誠如傅縣長所言: 休管他人之觀感如何,
只問花蓮縣民是否認同此一任命案即可~~


所以....政務人員的任命....不能算是行政程序或是行政處分囉?!

這帖並不想引起任何政治口水戰
只是想單純的以法律層面來討論問題
所以~~~
如果真連行政程序法都無違反的話
那~~~那雪到時再去申請刪帖好了
免得引起不必要的麻煩>"<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09-12-21 16:27 |
kenken8168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8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3項第7款: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12-21 16:52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政務人員本來就放寬很多:
如果沒有明文規定,前配偶不能任用為左右手,那要問其目的何在?管見就算是配偶或兒子又如何?
1領薪不做事(人頭薪水)(原本抬轎的,統統公庫支出保障四年,再努力就又有四年?)
2不領薪但有決策權?請問縣長和副縣長的工作一樣嗎?誰才是主,誰是助手?為何用沒有一定身分的助手可以,任用配偶就不可以?會有勾結的分工嗎?或有如國家元首的缺額時的補充問題嗎?
3分給其他沒有一定身分的人,如夥伴,為何就可以?
4老父當縣長,兒子當司機,可不可以?或當政務人員,處理一堆雜事,為何不可?(現在實務上公事或私事分得清嗎?)(跑場,代喝酒,向縣民致意...)那個考上的公務員願意做?
.....
總之,會有一家政治的想法,來自職位不夠分的想法.話穿了,如此.說開了,就是要政治世家不能成型,這才民主.而美國的政治世家,台灣有無政治世家?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答覆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1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21 17:28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要問的是縣長被關離職後,縣長職位如何決定?副縣長一定補位?
反對:利益迴避?
贊成:選舉是集團化,不是個人的事.
...
法無明文:若副縣長可以補位,則前配偶法無明文不能接位.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21 17:44 |
dancemusic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7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kenken8168 於 2009-12-21 16:52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3項第7款: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啊~~真是該打
我竟然忘了這一條....表情

感謝~~這樣大概就沒啥好討論了吧


獻花 x1 回到頂端 [8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09-12-21 18:05 |
12191219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優秀管理員勳章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4 鮮花 x52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以前我上行政法--張家洋教授
    行政學--張潤書教授
不過出學校該還的都不欠了--該打
副縣長絕對是公務人員
你選的官如果行為如果讓你看不慣,下次就不要選他就好了吧~
中華民國法律就是如此最多給玩8年   表情
以法律角度我投kenken8168
以道德角度當然不妥
人與人意見不同要相互尊重
何況法律與道德的角度不同 表情
法律幾千條,要用自己調 表情


獻花 x1 回到頂端 [9 樓]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09-12-21 19:04 |

<<   1   2   3  下頁 >>(共 3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254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