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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民法§74的『趁人急迫、輕率、無經驗』?
我自己想出來的問題:
甲男三十二歲仍未婚,而村裡剛好有一位25歲的女孩乙女也未嫁,於是甲男之父就帶著其子(即甲男)到乙女
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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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17 2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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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身分關係,因其公益性及對世性,不能全適用民法總則規定.故民法親屬編就婚姻撤銷定有明文規定,又民法總則74條,係以智慮淺溥,一時無法辯識,為保障其未經思慮一時法律行為之權利保護方式.
查甲以急迫為由,於結婚後,後悔,主張民法74的撤銷權,其並非一時決定,而系經過婚姻程序,有足夠考慮時間,且甲非知慮淺溥,又基於身分關係的公益性及對世性.且甲之主張並非民法親屬編明定婚姻得撤銷原因,因此,甲主張撤銷婚姻,並無理由.
附論:
1所給付之1000萬元,為依習俗之給付.退步言,若婚姻撤銷成立,而甲主張民法179,則乙得主張為履行道德之給付.
2若甲主張為買賣婚姻,則涉及刑法296-1,甲之1000萬給付為不法給付,亦不得主張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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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2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答覆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17 2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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