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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之柏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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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刑法练习原因自由行为与防卫过当?
近日天冷,甲睡前喝了300CC,58度高粱酒(平时不喝酒).半夜乙进屋偷东西,发生音效.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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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15 17:51 |
8G9119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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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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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情 看瞴.雾煞煞 表情
理解上似乎甲在自家乱丢东西,砸死乙
既无防卫情状,当然无正当防卫
既无故意过失,当然亦无原因自由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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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固媒体 | Posted:2009-12-15 18:08 |
luciferydog 会员卡
数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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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有名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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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点在
你要怎么说明预见可能性,如果你认为喝酒的行为并没有预见到尔后居然有人未经同意进入其屋内,那么应该是属于自醉行为,反之如果认为仍有预见可能性那就是过失的原因自由行为。

管见以为无罪(如果他家常常有人来偷,那就属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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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15 18:27 |
冰咖啡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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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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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柏桧 于 2009-12-15 17:51 发表的 刑法练习原因自由行为与防卫过当?: 到引言文
近日天冷,甲睡前喝了300CC,58度高粱酒(平时不喝酒).半夜乙进屋偷东西,发生音效.甲刚好内急,醉起上厕所出来.遂随手拿起电视丢了过去,见已在动,又拿了冰箱再丢过去.第二天起来,发现乙已死亡.请问甲的行为有无刑责?(口诀:在屋外前煎(间)狗龟入酒,以报挡一臂之力)

看不太懂,自己改编题目自己答:
近日大陆冷气团来袭,怕冷的甲喝了300.cc的金门高梁,于酒酣耳热后睡去。月黑风高的夜晚,乙潜入甲宅偷东西,不料却遭半夜起来上厕所的甲看见。甲见乙正在偷东西,于是左手丢电视,右手丢冰箱,三两下就把乙打趴在地。隔日醒来,发现乙早已死亡。请问甲之行为有无刑责:


1.甲属于正当防卫,但防卫过当不能阻却违法。
2.甲行为当时是属非完全责任能力,应可主张刑法第19条2项减轻其刑,理由如下:
(1)甲事前并无杀乙之故意,且对于会防卫过当造成乙死亡并无预见,更甚者,对于乙半夜之来访亦无预见,故非刑法第19条第3项之原因自由行为,而有刑法第19条第1、2项之适用。
(2)由于甲当时仍有辨识乙为小偷之能力,而为防卫行为,故难谓其无辨识之能力,而非刑法第19条第1项之无责任能力人。若事后经客观科学证明甲行为当时之辨识能力显着降低者,则有刑法第19条第2项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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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15 18:57 |
lai0913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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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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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柏桧 于 2009-12-15 17:51 发表的: 到引言文
近日天冷,甲睡前喝了300CC,58度高粱酒(平时不喝酒).半夜乙进屋偷东西,发生音效.甲刚好内急,醉起上厕所出来.遂随手拿起电视丢了过去,见已在动,又拿了冰箱再丢过去.第二天起来,发现乙已死亡.请问甲的行为有无刑责?(口诀:在屋外前煎(间)狗龟入酒,以报挡一臂之力)

晚辈也要来凑一脚
构成要件
一半夜乙进屋偷东西,发生音效.甲刚好内急,醉起上厕所出来.遂随手拿起电视丢了过去
1.假设甲未见到乙,仅听到声音,
2,所以此为客体不等价错误,甲成立过失伤害
二见已在动,又拿了冰箱再丢过去.第二天起来,发现乙已死亡
1.假设甲仅看到东西在动,而未见到乙本身
2.盖甲成立过失致死
违法性
1.防卫情状:有
2.防卫行为:有
3,防卫意思:无
4,偶然防卫=不成立正当防卫
有责性
依19条第1或2项减免


以上乱写的,反正题目也看不懂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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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09-12-15 19:38 |
Dragon-Q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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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疑为轻....自醉行为.300.CC就挂 表情 ...
不过.若是以行为品质来看.针对一个喝到忘我的人在刑法上之行为
是否能为其意思所能支配之....或出现行为之瑕疵...亦有待探讨无故
意过 失之部分~~~~
------->以上仅为敝人之见解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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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15 20:32 |
春之柏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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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规的写:
1客观上:乙因甲之行为而死,条件因果和客观归责,都有.
主观上:故意或过失?(这不好说明)
      以完全丧失(全醉)(医学鉴定)+法院评价.(甲根本不能故意也不能过失的无意识行为)
2违法性:无阻却事由
3罪责:19I,
3.1,甲醉是自醉行为,根本不是原因自由行为.无刑法19III的适用.
3.2,甲丢东西,听见鬼或见鬼或见人?医学鉴定(通常人或甲在300CC58度高粱酒下是否有辨识能力或决定行为能力,又是半夜),再由法院就刑法19I或19II来评价.题旨甲平日不喝,故应全醉,其肾上腺发挥作用,但准度不够且是人或外物没有分别能力.
所以停在客观上即无罪,又何必再论罪责?
而谈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或谈正当防卫的过当,阻却罪责,是不是多余的?

.........
但如是19II,降低,则必须在一阶有故意和过失的检讨可能.(即一阶会过),而进到2阶(也能分辩人或外物),并且到3阶,而进入19II或防卫当当或自醉行为.但绝没有原因自由行为.(因为一开始没有要犯罪).
.....
以上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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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1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15 22:27 |
vincent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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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09-12-15 18:57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看不太懂,自己改编题目自己答:
近日大陆冷气团来袭,怕冷的甲喝了300.cc的金门高梁,于酒酣耳热后睡去。月黑风高的夜晚,乙潜入甲宅偷东西,不料却遭半夜起来上厕所的甲看见。甲见乙正在偷东西,于是左手丢电视,右手丢冰箱,三两下就把乙打趴在地。隔日醒来,发现乙早已死亡。请问甲之行为有无刑责:

我也用这样的题目来解看看好了,

甲把乙打趴下的行为,是否该当故意杀人既遂罪(271)?
1.主客观构成要件均该当
2.依刑法第23条,可主张正当防卫
   (1)面临现在不法侵害
   (2)防卫意思、防卫行为,且无须考虑法益权衡
3.甲不该当本罪

至于喝酒的部份由于是罪责的部份,因已经在违法性部分阻却其不法,
则无需主张刑法第19条而不罚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17 13:23 |
寂寞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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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柏桧 于 2009-12-15 22:27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正规的写:
1客观上:乙因甲之行为而死,条件因果和客观归责,都有.
主观上:故意或过失?(这不好说明)
        以完全丧失(全醉)(医学鉴定)+法院评价.(甲根本不能故意也不能过失的无意识行为)
2违法性:无阻却事由
3罪责:19I,
3.1,甲醉是自醉行为,根本不是原因自由行为.无刑法19III的适用.
3.2,甲丢东西,听见鬼或见鬼或见人?医学鉴定(通常人或甲在300CC58度高粱酒下是否有辨识能力或决定行为能力,又是半夜),再由法院就刑法19I或19II来评价.题旨甲平日不喝,故应全醉,其肾上腺发挥作用,但准度不够且是人或外物没有分别能力.
所以停在客观上即无罪,又何必再论罪责?
不懂..

精神病患之行为人之所以不罚,也是论其责任能力之后所评价之结果

因喝酒致不能辨识其行为违法,仅是拟制暂时精神障碍之状况,为何不需要论至罪责..?

更何况无意识行为与全醉不完全划上等号

题目中,甲丢电视之行为,如果要论其为正当防卫,绝对是有意识之行为,人无意识又怎能(危机)防卫?
就算甲是听见声音随便乱丢,并无防卫意思,那么甲还有其后续行为,而且是「见已还在动」(应该是见"乙"还在动)
再补一记冰箱砸向乙,这是故意,而且是有意识之行为。甲见乙还在动,所以再丢冰箱,正是明知并有意使乙"不能动"
个人的看法,此题应是

丢电视   →偶然防卫
再丢冰相→防卫过当,不得阻却违法
故评价其责任能力
甲于行为时,因自醉致其辨识行为违法性与行动约束能力明显降低→ 应是19 II

以上,个人小小心得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17 1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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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题目的回答想指出:
13的故意
和19I的不能识别(有医师的鉴定和法官的评价后)(这个前提很重要)
是否有可以讨论的争点?如何去用三阶论来看?
........
若是仅不能控制行为(有知欲,但行为不能行)或19II(降低),那还是要跑完三阶,没有争议的.
...
当然也有原因自由行为和自醉行为的区分争点.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17 18: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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