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4083 個閱讀者
04:00 ~ 4:30 資料庫備份中,需等較久的時間,請耐心等候
 
<<   1   2  下頁 >>(共 2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討論] 刑法練習原因自由行為與防衛過當?
近日天冷,甲睡前喝了300CC,58度高粱酒(平時不喝酒).半夜乙進屋偷東西,發生音效.甲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15 17:51 |
8G9119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知名人士
級別: 知名人士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鮮花 x49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表情 看瞴.霧煞煞 表情
理解上似乎甲在自家亂丟東西,砸死乙
既無防衛情狀,當然無正當防衛
既無故意過失,當然亦無原因自由 表情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答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固媒體 | Posted:2009-12-15 18:08 |
luciferydog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70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爭點在
你要怎麼說明預見可能性,如果你認為喝酒的行為並沒有預見到爾後居然有人未經同意進入其屋內,那麼應該是屬於自醉行為,反之如果認為仍有預見可能性那就是過失的原因自由行為。

管見以為無罪(如果他家常常有人來偷,那就屬過失)。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答覆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15 18:27 |
冰咖啡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8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柏檜 於 2009-12-15 17:51 發表的 刑法練習原因自由行為與防衛過當?: 到引言文
近日天冷,甲睡前喝了300CC,58度高粱酒(平時不喝酒).半夜乙進屋偷東西,發生音效.甲剛好內急,醉起上廁所出來.遂隨手拿起電視丟了過去,見已在動,又拿了冰箱再丟過去.第二天起來,發現乙已死亡.請問甲的行為有無刑責?(口訣:在屋外前煎(間)狗龜入酒,以報擋一臂之力)

看不太懂,自己改編題目自己答:
近日大陸冷氣團來襲,怕冷的甲喝了300.cc的金門高梁,於酒酣耳熱後睡去。月黑風高的夜晚,乙潛入甲宅偷東西,不料卻遭半夜起來上廁所的甲看見。甲見乙正在偷東西,於是左手丟電視,右手丟冰箱,三兩下就把乙打趴在地。隔日醒來,發現乙早已死亡。請問甲之行為有無刑責:


1.甲屬於正當防衛,但防衛過當不能阻卻違法。
2.甲行為當時是屬非完全責任能力,應可主張刑法第19條2項減輕其刑,理由如下:
(1)甲事前並無殺乙之故意,且對於會防衛過當造成乙死亡並無預見,更甚者,對於乙半夜之來訪亦無預見,故非刑法第19條第3項之原因自由行為,而有刑法第19條第1、2項之適用。
(2)由於甲當時仍有辨識乙為小偷之能力,而為防衛行為,故難謂其無辨識之能力,而非刑法第19條第1項之無責任能力人。若事後經客觀科學證明甲行為當時之辨識能力顯著降低者,則有刑法第19條第2項之適用。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答覆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15 18:57 |
lai0913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6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柏檜 於 2009-12-15 17:51 發表的: 到引言文
近日天冷,甲睡前喝了300CC,58度高粱酒(平時不喝酒).半夜乙進屋偷東西,發生音效.甲剛好內急,醉起上廁所出來.遂隨手拿起電視丟了過去,見已在動,又拿了冰箱再丟過去.第二天起來,發現乙已死亡.請問甲的行為有無刑責?(口訣:在屋外前煎(間)狗龜入酒,以報擋一臂之力)

晚輩也要來湊一脚
構成要件
一半夜乙進屋偷東西,發生音效.甲剛好內急,醉起上廁所出來.遂隨手拿起電視丟了過去
1.假設甲未見到乙,僅聽到聲音,
2,所以此為客體不等價錯誤,甲成立過失傷害
二見已在動,又拿了冰箱再丟過去.第二天起來,發現乙已死亡
1.假設甲僅看到東西在動,而未見到乙本身
2.蓋甲成立過失致死
違法性
1.防衛情狀:有
2.防衛行為:有
3,防衛意思:無
4,偶然防衛=不成立正當防衛
有責性
依19條第1或2項減免


以上亂寫的,反正題目也看不懂表情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答覆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09-12-15 19:38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罪疑為輕....自醉行為.300.CC就掛 表情 ...
不過.若是以行為品質來看.針對一個喝到忘我的人在刑法上之行為
是否能為其意思所能支配之....或出現行為之瑕疵...亦有待探討無故
意過 失之部分~~~~
------->以上僅為敝人之見解 表情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答覆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15 20:32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正規的寫:
1客觀上:乙因甲之行為而死,條件因果和客觀歸責,都有.
主觀上:故意或過失?(這不好說明)
      以完全喪失(全醉)(醫學鑑定)+法院評價.(甲根本不能故意也不能過失的無意識行為)
2違法性:無阻卻事由
3罪責:19I,
3.1,甲醉是自醉行為,根本不是原因自由行為.無刑法19III的適用.
3.2,甲丟東西,聽見鬼或見鬼或見人?醫學鑑定(通常人或甲在300CC58度高粱酒下是否有辨識能力或決定行為能力,又是半夜),再由法院就刑法19I或19II來評價.題旨甲平日不喝,故應全醉,其腎上腺發揮作用,但準度不夠且是人或外物沒有分別能力.
所以停在客觀上即無罪,又何必再論罪責?
而談原因自由行為的可罰性,或談正當防衛的過當,阻卻罪責,是不是多餘的?

.........
但如是19II,降低,則必須在一階有故意和過失的檢討可能.(即一階會過),而進到2階(也能分辯人或外物),並且到3階,而進入19II或防衛當當或自醉行為.但絕沒有原因自由行為.(因為一開始沒有要犯罪).
.....
以上請指正!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答覆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1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15 22:27 |
vincent0818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5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09-12-15 18:57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看不太懂,自己改編題目自己答:
近日大陸冷氣團來襲,怕冷的甲喝了300.cc的金門高梁,於酒酣耳熱後睡去。月黑風高的夜晚,乙潛入甲宅偷東西,不料卻遭半夜起來上廁所的甲看見。甲見乙正在偷東西,於是左手丟電視,右手丟冰箱,三兩下就把乙打趴在地。隔日醒來,發現乙早已死亡。請問甲之行為有無刑責:

我也用這樣的題目來解看看好了,

甲把乙打趴下的行為,是否該當故意殺人既遂罪(271)?
1.主客觀構成要件均該當
2.依刑法第23條,可主張正當防衛
   (1)面臨現在不法侵害
   (2)防衛意思、防衛行為,且無須考慮法益權衡
3.甲不該當本罪

至於喝酒的部份由於是罪責的部份,因已經在違法性部分阻卻其不法,
則無需主張刑法第19條而不罰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17 13:23 |
寂寞候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柏檜 於 2009-12-15 22:27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正規的寫:
1客觀上:乙因甲之行為而死,條件因果和客觀歸責,都有.
主觀上:故意或過失?(這不好說明)
        以完全喪失(全醉)(醫學鑑定)+法院評價.(甲根本不能故意也不能過失的無意識行為)
2違法性:無阻卻事由
3罪責:19I,
3.1,甲醉是自醉行為,根本不是原因自由行為.無刑法19III的適用.
3.2,甲丟東西,聽見鬼或見鬼或見人?醫學鑑定(通常人或甲在300CC58度高粱酒下是否有辨識能力或決定行為能力,又是半夜),再由法院就刑法19I或19II來評價.題旨甲平日不喝,故應全醉,其腎上腺發揮作用,但準度不夠且是人或外物沒有分別能力.
所以停在客觀上即無罪,又何必再論罪責?
不懂..

精神病患之行為人之所以不罰,也是論其責任能力之後所評價之結果

因喝酒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僅是擬制暫時精神障礙之狀況,為何不需要論至罪責..?

更何況無意識行為與全醉不完全劃上等號

題目中,甲丟電視之行為,如果要論其為正當防衛,絕對是有意識之行為,人無意識又怎能(危機)防衛?
就算甲是聽見聲音隨便亂丟,並無防衛意思,那麼甲還有其後續行為,而且是「見已還在動」(應該是見"乙"還在動)
再補一記冰箱砸向乙,這是故意,而且是有意識之行為。甲見乙還在動,所以再丟冰箱,正是明知並有意使乙"不能動"
個人的看法,此題應是

丟電視   →偶然防衛
再丟冰相→防衛過當,不得阻卻違法
故評價其責任能力
甲於行為時,因自醉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性與行動約束能力明顯降低→ 應是19 II

以上,個人小小心得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17 15:20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這個題目的回答想指出:
13的故意
和19I的不能識別(有醫師的鑑定和法官的評價後)(這個前提很重要)
是否有可以討論的爭點?如何去用三階論來看?
........
若是僅不能控制行為(有知欲,但行為不能行)或19II(降低),那還是要跑完三階,沒有爭議的.
...
當然也有原因自由行為和自醉行為的區分爭點.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17 18:58 |

<<   1   2  下頁 >>(共 2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3129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