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題的累積故意.乃行為人主觀上具備2種或2種以上之故
意類型 此數不同之故意間.成立犯罪之本質與類型(構成要
件上) 皆有所異.從法益方向來看基於基本事實關係之下
EX.生命與身體法益乃俱備同一性質之故意(數個意思支配)
.結合 客觀上之行為(身體動靜).出現同時殺人罪與傷害罪.本
為 想像競合之範疇(雙重評價之禁止)....
針對毀損與傷害間乃為未必故意之下.以不試論.然.針對殺
人罪與傷害罪之故意同時出現建立在一個引爆行為.主觀上
出現死亡結果也罷或是傷害結果也好.兩這皆有未必故意之
出現之下成立殺人罪與傷害罪.但基於一個引爆行為.一是
不二罰.而已殺人罪之未必故意與客觀上之構成要件結合成
一個殺人行為...
若題目改成週年慶人潮眾多時按下炸彈,造成5死3重傷10輕傷。
依一般人對於炸彈的了解,其威力是隨著離炸彈本體的距離而定,
以炸彈為同心圓之圓心,較內圈的可能有死亡的風險,而較外圍的
人應該只會受到輕傷,然種種該如何去認定? 若全部是認定「殺人
故意」,也就是說全部以殺人既遂即殺人未遂論,似乎又不太對勁
。
此時行為人之一行為對於"5死3重傷10輕傷"範圍之人群...恩~~~
不應該說人群..要說18個生命法益.有侵害之未必故意而成立18個殺
人既遂與未遂.出於一行為論一個"殺人罪"....
---------->以上僅為小的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