敝人来胡说一番,考试时,相关说法还是参照书上所写为是,合先叙明
一、期限:顾名思义就是时间,包括始期、终期以及期间,所以只要与时间有关之附款,均为期限。
例如核准商标权,但规定为十年;核准外国人入境许可,但只能停留两个月;核准民众抗议游行,时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条件:又分为停止条件与解除条件。停止条件意谓停止行政处分发生效力的条件,因此条件成就时,原停止之行政处分开始发生效力。解除条件意谓解除行政处分效力之条件,因此条件成就时,原行政处分归于消灭(解除)。
例如核准甲厂商兴建工厂,但要求甲厂商必须先取得居民同意书,始得动工兴建为停止条件。核准甲厂商贩售美国牛肉,但国内如有发生狂牛症案例,则甲厂商不得贩售牛肉,为解除条件。
三、保留废止权:亦即保留废止原行政处分的权利。例如核准入境许可、保留废止入境许可权,同意设厂许可,保留废止设厂许可权,都是相对于原行政处分而言。例如核准甲厂商贩售美国牛肉,但国内如有发生狂牛症案例,则将取消甲厂商贩售牛肉。(注:解除条件与保留废止权差别,在于解除条件自动生效,而保留废止权则尚留给行政机关审酌空间,其间分别,不可不辨)
四、负担:亦即作成行政处分但是附加不利益之义务就是负担,是不同于原行政处分之补充规定,例如同意离婚但每月必须给予瞻养费,同意大陆艺人入境,但不得在台表演……,因此负担亦可视为有别于原行政处分之「独立行政处分」。因此附款中,可单独对负担及负担之保留提起行政诉讼。
如上述:
甲获准雇用外劳建设公路,但主管机关又规定甲如因故停工,则所雇用之外劳,均应解雇遣返之处分-为附解除条件之行政处分。
甲获准雇用外劳建设公路,但期间为二年-为附期间之行政处分。
甲获准雇用外劳建设公路,但主管机关又规定甲如因故停工,则将(得)给予甲所雇用之外劳,解雇遣返之处分-为保留废止权之行政处分。
甲获准雇用外劳建设公路,但必须给予当地居民回馈金-为附负担之行政处分。
甲获准雇用外劳建设公路,但如果影响本地劳工生计,必须雇用一定比例之本国劳工-为保留负担之事后附加之行政处分。
准许外国人入境,但附加不得在台就业之限制,违反该限制,将注销入境许可-为保留废止(准许外国人入境)权之行政处分
准许外国人入境,期间为三年-为附期间之行政处分。
准许外国人入境,但附加不得在台就业之限制-为附负担之行政处分。
准许外国人入境,但附加不得在台就业之限制,违反该限制,注销该外国人入境许可-为附解除条件之行政处分。
拉拉杂杂,1脱拉库,越说城不明白,那也因为才力有限了。
忘了补充:网路上有人说条件是尚未取得行政处分资格,端看条件是否成就,说实在越看越不懂
停止条件是条件成就时,原停止之行政处分开始发生效力-尚未取得行政处分。
解除条件意谓解除行政处分效力之条件,因此条件成就时,原行政处分归于消灭(解除)-亦即让已取得之行政处分归于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