敝人來胡說一番,考試時,相關說法還是參照書上所寫為是,合先敘明
一、期限:顧名思義就是時間,包括始期、終期以及期間,所以只要與時間有關之附款,均為期限。
例如核准商標權,但規定為十年;核准外國人入境許可,但只能停留兩個月;核准民眾抗議遊行,時間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條件:又分為停止條件與解除條件。停止條件意謂停止行政處分發生效力的條件,因此條件成就時,原停止之行政處分開始發生效力。解除條件意謂解除行政處分效力之條件,因此條件成就時,原行政處分歸於消滅(解除)。
例如核准甲廠商興建工廠,但要求甲廠商必須先取得居民同意書,始得動工興建為停止條件。核准甲廠商販售美國牛肉,但國內如有發生狂牛症案例,則甲廠商不得販售牛肉,為解除條件。
三、保留廢止權:亦即保留廢止原行政處分的權利。例如核准入境許可、保留廢止入境許可權,同意設廠許可,保留廢止設廠許可權,都是相對於原行政處分而言。例如核准甲廠商販售美國牛肉,但國內如有發生狂牛症案例,則將取消甲廠商販售牛肉。(註:解除條件與保留廢止權差別,在於解除條件自動生效,而保留廢止權則尚留給行政機關審酌空間,其間分別,不可不辨)
四、負擔:亦即作成行政處分但是附加不利益之義務就是負擔,是不同於原行政處分之補充規定,例如同意離婚但每月必須給予瞻養費,同意大陸藝人入境,但不得在台表演……,因此負擔亦可視為有別於原行政處分之「獨立行政處分」。因此附款中,可單獨對負擔及負擔之保留提起行政訴訟。
如上述:
甲獲准雇用外勞建設公路,但主管機關又規定甲如因故停工,則所雇用之外勞,均應解雇遣返之處分-為附解除條件之行政處分。
甲獲准雇用外勞建設公路,但期間為二年-為附期間之行政處分。
甲獲准雇用外勞建設公路,但主管機關又規定甲如因故停工,則將(得)給予甲所雇用之外勞,解雇遣返之處分-為保留廢止權之行政處分。
甲獲准雇用外勞建設公路,但必須給予當地居民回饋金-為附負擔之行政處分。
甲獲准雇用外勞建設公路,但如果影響本地勞工生計,必須雇用一定比例之本國勞工-為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之行政處分。
准許外國人入境,但附加不得在台就業之限制,違反該限制,將註銷入境許可-為保留廢止(准許外國人入境)權之行政處分
准許外國人入境,期間為三年-為附期間之行政處分。
准許外國人入境,但附加不得在台就業之限制-為附負擔之行政處分。
准許外國人入境,但附加不得在台就業之限制,違反該限制,註銷該外國人入境許可-為附解除條件之行政處分。
拉拉雜雜,1脫拉庫,越說城不明白,那也因為才力有限了。
忘了補充:網路上有人說條件是尚未取得行政處分資格,端看條件是否成就,說實在越看越不懂
停止條件是條件成就時,原停止之行政處分開始發生效力-尚未取得行政處分。
解除條件意謂解除行政處分效力之條件,因此條件成就時,原行政處分歸於消滅(解除)-亦即讓已取得之行政處分歸於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