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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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於路上偷車,適乙警員經過,予以逮捕,經甲供述,丙在路口把風.乙去找丙時,丙已離開.於是向甲問丙的住所,即通報支援,由丁警員A趕往丙住所,並進入B搜索並逮捕C乙,其搜索是否合法? 若未逮捕到乙,但在床頭的D抽屜中意外發現大量海洛英,得否加以E扣押? ............. 1A是否符合88-1,準用130和131I之拘捕搜索和附帶搜索? 1.1 學者以為,是否還在追躡中,如何時間太久,距離太遠,且又換了人,則不可以.但若還在溫追緝(還熱的),則可以. 1.2 又住宅是否可以拘捕搜索,需符合131I要件,捉人,追人,有人犯罪,才可以.本案是共犯口中之現行為或共犯,但已不在現場,不符合88-1,為冷追緝,當然不可以131I. 1.3依131III和IV,法院得審查其合法性,不得為證據.(依158-4)判斷. 1.4唯警員拘捕時(告知權利),立送檢察官訊問(95,96),並依131III事後檢查. 2涉及131I可否無票扣押?(137,152) 題旨為另案扣押(152),因捉小偷.按學者提美國的一目瞭然原則,只能就合法拘捕,立即明顯為犯罪證物,始能扣押. 則本件,因丙不在屋內(且無88-1適用,如前述),且憲法保護居住權,除非有急迫,明顯等合理根據外,應報請檢察官,向法官聲請搜索票.故丁進入丙宅已非法,其查扣之海洛英(在抽屜),必須說明是一目瞭然下發現,不是找人而開抽屜,故為非法扣押,依158-4,權衡其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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