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之柏
|
分享:
▲
▼
按釋字107及釋164和學者的補充,就已登記不動產,其物上請求權,不適用民法125規定,反推則未登記,則有消滅時效適用. 查本件不動產,未登記,經無權占有人占有超過15年,則所有人依民法767請求返還占有,占有人得主張時效抗辯.唯其占有是否符合時效取得,依民法第七百七十條(不動產之特別取得時效)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僅取得登記權,尚未取得所有權.若占有10年符合770要件,亦僅取得登記權,而時效尚未超過15年,不可主張時效抗辯.此時,依請求或登記先後,決定是否有合法占有.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答覆 | |
|
|
|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
x3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26 22:19 |
|
|
kino
|
分享:
▲
▼
抱歉 看錯問題了 這裡有些解釋希望對妳有用 http://zh.wikipedia.org/wiki/%E6%B6%88%E6%BB%85%E6%99%82%E6%95%88依法理推論如下: 民法七百六十七條之物上返還請求權,其要件有 1.須為所有權人 2.占有人為無權占有 設甲有吉它一把,而乙以所有之意思,和平公然占有10年,依民法七百六十八條,乙取得所有權 依一物一權主義,甲既已非所有權人,自不得請求物上返還 於未登記之不動產亦然,而依此時效取得之要件,若占有人無所有之意思,甲自得主張返還吉他,時效為15年
[ 此文章被kino在2009-11-26 23:47重新編輯 ]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答覆 | |
|
|
|
|
x3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26 23:15 |
|
|
春之柏
|
分享:
▲
▼
動產,根本沒有登記一事 動產,時效取得,時間一到,就有所有權.(原始取得) 不動產,時效取得,僅取得登記權利,且需有去主張才能生合法占有,但並未取得所有權. ................ 房屋,有人主張占地? 1僅買屋(已登記),地沒買? 法定地上權?沒給地租,是債務不履行,不是不當得利.(有法律原因,只是沒給租金,欠債) 2屋地均買(已登記)?但有人主張地是他的?
|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
x0
[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27 07:51 |
|
|
春之柏
|
分享:
▲
實務上說一個例子: 甲建商蓋了一大樓,基地為A,(含有法定空地)後來分割為C(依法分割的),後又蓋另一大樓(基地為B)(但將A的部分法地空地C算進來)(因為核照不用套法定空地圖說),前後兩建件,不同建案,不會一起審,兩大樓都賣出,A大樓主張B大樓占有他的地.(拆屋還地)... 能找建商嗎?請求權過了.這種案子在營建署是頭痛案件. 所以不動產買賣,是一件大學問. 現在還有沒有執照的房子(合法),但沒有權狀.(早先房子要蓋很容易)建管前房子或都計前房子.
|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
x1
[8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27 16:43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