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inkrabb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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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之前我也搞很久,最後好不容易整理出來,這是從我筆記挖出來一部分,希望你看的懂,如有不懂可以提出來討論或有錯誤請更正之。 一、行為犯、結果犯 (1)行為犯:只需單純實現不法構成要件所描述之行為,無待任何結果之發生即既遂。如抽象危險犯、偽證、 誣告、重婚、公然猥褻、公然侮辱、公然聚眾不解散、侵入住宅不退去罪。 (2)結果犯:以行為發生一定預期結果之必要。為實害犯、具體危險犯既遂罪。如竊盜或殺人既遂。 (3)加重結果犯(§17):行為人基於故意而實行犯罪,未料因過失(可預見)造成更嚴重之結果。犯故意傷害罪因而「致」人於死者,成立傷害致死,蓋雖一行為成立兩個罪,普通傷害+過失致死,法條另有規定成立一罪。法條中有「犯..致」--導致。
二、單一犯、結合犯 (1) 單一犯:僅須實現單一構成要件始成立犯罪。如強盜、殺人..大多都是。 (2) 結合犯:結合兩個單一構成要件合併成單一犯罪。如強盜故意殺人罪(強盜+殺人)、海盜故意殺人罪(海盜+殺人)、發掘墳墓而損壞.遺棄.污辱.盜取。 ★結合犯:兩行為(故意+故意)兩罪vs結果加重犯:一行為(故意)導致(過失)加重為兩罪另為規定一罪。
三、危險犯、實害犯 (1)危險犯:只需對法益或客體造成危險。 1具體:須現實發生危險之必要。如遺棄無自救能力而使其陷於危險狀態、「致生…危險」。 2抽象:符合構成要件描述事實,足以成立。如酒駕、放火燒毀無人居住之空屋、「足以生損害…」。 (2)實害(侵害)犯:以法益現實侵害為必要,造成客觀可見之實害結果。如竊盜或殺人未遂、既遂。
四、作為犯、不作為犯 (1) 作為犯(積極):以「作為」方式違反法律規定的犯罪,如殺人罪、竊盜罪、毀損罪、無義務遺棄罪。 (2) 不作為犯(消極):(§15) 1 純正不作為犯:單純違反法律規定的應作為義務。 如聚眾不解散、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有義務遺棄罪、侵入住居不退去罪。 2 不純正不作為犯:把本「作為」之犯罪以「不作為」當成一種手段等同於作為效果。 如殺人罪本為作為,但媽媽不餵食小孩造成餓死,等同於作為之效果,刑§271殺人罪之不作為犯。
五、身分犯、一般犯 (1) 一般犯(普通犯):人人均能成立 ex殺人罪、竊盜罪 (2) 身分犯(特別犯) 1 純正(真正、構成)身分犯:須具特定身分始得成立。如瀆職罪(須為公務員);偽證(須為證人)、重婚 (須為已婚)、墮胎(須為孕婦)、背信(受人委託處理事務)、侵占(須易持有為所有,否則為竊盜)。 2 不純正(不真正、加減)身分犯:具特定身分犯了任何人均能實施之罪,而影響罪責加重或減輕其刑。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生母殺嬰罪、因公務或業務加重1/2。 3 雙重身分犯:純正+不純正,如公務或業務(不純正)侵占(純正)罪。
因為不知道你指得"純定與不純定"是什麼意思,我想大概是指純正與不純正吧!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障礙未遂是未遂犯,而未遂犯又分成普通未遂、終止未遂、不能未遂。其中普通未遂就是障礙未遂。
告訴乃論從提出的人分為自訴、告訴、公訴、告發。 自訴:被害人委託律師向法院提起。 告訴:被害人直接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提起,再向法院。 公訴:檢察官向法院提起。 告發:被害人以外之第三人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提起。
業務侵占如同你所說是業務上侵占 公務侵占當然也就是公務上侵占
以上是我的小小腦袋的認知,顯得很粗簡淺白,請各位達人不吝於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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