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1664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安迪沃爾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物權通則小問題
這是我的物權上課筆記  但是我現在回過頭來讀 竟有疑惑   內容如下 :

甲是被宣告禁置產人,但甲卻賣A車給乙,並交付之.乙並不知甲的情況.

解  依據民法第15條和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教育部 | Posted:2009-11-22 17:54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舊)禁治產人:無行為能力
1負擔行為:無效
2物權行為:無效
乙不知,無善意受讓問題(非物之處分權),
所以,連那個契約也無效,怎會是基於有效的契約而占有?
又民法占有之推定有占有本權(940以下),僅指使用收益.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答覆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22 19:19 |
安迪沃爾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謝謝妳
那我想 我的筆記是抄錯了

但是我想挑戰一下 你說的 占有推定僅限於"使用收益? 這與我先前所學觀念不合耶
蓋動產之所有 沒有登記公示制度 不是靠著占有這個事實行為 來宣示自己的所有權嗎?但占有人容質疑之人提反証就是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教育部 | Posted:2009-11-22 21:00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占有推定,適有此權利之推定是指用益而言,但還是不能因為占有事實,即推定有占有本權(所有權,租賃權)...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答覆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22 22:30 |
viki4458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8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對不起,我想請問,依板主提問情形,

1.買賣不是雙方意思合致即成立嘛(民345)??

基於有效的買賣契約而來(權源) ---->應該是對的吧

只是甲為禁治產人,所以甲為無行為能力且所為之意思表示無效(法律行為之生效要件有瑕疵)
,才會使買賣契約這個法律行為無效

2.又如果甲乙買賣契約無效,那乙為何是”有權占有”??

我民法學得不好,所以麻煩各位先進解答一下,謝謝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0 (by 12191219) | 理由: 占有推定是現狀,不一定是合法


《孟子·告子下》:「天將降大任於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勞其筋骨,餓其體膚,空乏其身,行拂亂其所為,所以動心忍性,曾益其所不能。」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23 22:10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134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