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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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一般侵權類型(184I前,後,184II) 1184I前:全部都要被害人證明,權利發生者舉證(民訴277) A成立之證明: 客觀有侵權行為 有條件因果及相當因果 主觀有故意過失 侵權客體為權利(法律上保障的法律力) B損害發生: 1侵權行為發生 2條件因果及相當性 3損害結果 2,184I後 侵害客體:權利和利益 侵害行為:限於違反公序良俗之方法 主觀:故意 3,184II 侵害客體:權利和利益 主觀:故意 方式:違反法律規定 侵害客體: 1法律規定 2法律保護人 3法律保護利益 民法:185,共同侵權 甲說: 各別符合:184 採客觀行為關聯說 (僅證明客觀有,即共同侵權,不必證明有主觀連絡) 乙說:區分說 1故意共同侵權(含共同危險行為) 不必證明誰是真正加害人(無刑法罪疑唯輕適用) 擇一即全部 須證明故意 2過失共同侵權(同甲說) 只需證明客觀有即可. 民法186 公務員侵權行為 1公務員 2故意 3職務上行為 其他同184 公務員可以抗辯:失權
... 相說的: 191-1以下的推定責任: 主觀不必證明 因果關係也不必證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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