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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咖啡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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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杀害稻草人
某农夫甲于自家农田旁的仓库里睡觉,不知从哪出现一个戴着草帽的男子乙向其开枪,农夫甲吓得拿起身边割盗用镰刀,唰的一声,手起刀落,男子乙的人头应声落地。农夫甲定神一看,原来自己砍到的是摆放在仓库的稻草人,男子乙对其开枪的情节只是白日梦一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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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09-11-12 10:44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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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2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12 09:33 |
jyh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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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浅见 :
依刑法第26条之规定 : 行为不能发生犯罪之结果,又无危险者,不罚。
此所谓不能发生犯罪之结果者,及学说上之不能犯。
依题旨,开枪的情节只是白日梦一场,而砍到的是摆放在仓库的稻草人,对他人并无产生任何之危害。
故应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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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12 09:58 |
lai0913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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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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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09-11-12 09:33 发表的: 到引言文
某农夫甲于自家农田旁的仓库里睡觉,不知从哪出现一个戴着草帽的男子乙向其开枪,农夫甲吓得拿起身边割盗用镰刀,唰的一声,手起刀落,男子乙的人头应声落地。农夫甲定神一看,原来自己砍到的是摆放在仓库的稻草人,男子乙对其开枪的情节只是白日梦一场。请问农夫甲的行为该如何论罪。

甲的行为?
1.这一切是甲的白日梦,盖在客观上一般人只看见甲拿刀砍杀稻草人而已
2.结论:甲的行为非刑法上的行为,盖甲的行为不罚

以上只是小弟的白日梦而已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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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2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09-11-12 10:18 |
春之柏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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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意在防卫而拿刀杀草人:
因没有人死伤,所以依未遂犯审查:
1事实上未遂:
2刑法有无处罚:杀人未遂*25I,II,271I,III),但为26,另不罚不能犯.
3主观要件:故意,但因阻却事由而改为过失.
4阻却违法:误想妨卫,又客体错误(没有人,只有草),
          阻却故意
5阻却罪责:减轻罪责
甲为过失杀人未遂行为,得减轻罪责,唯刑法仅有过失杀人即遂,及故意杀人未遂,未有过失杀人未遂行为,不成立犯罪.

6个人刑法减免事由:刑法26不能犯,(没有人在,只有草),无任何危险,若成立再论此.

有两个争点:
1,不能犯在何阶检讨?
2,误想防卫在何阶检讨?
3,同时客体错误,也有不能犯时,如何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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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2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12 13: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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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的认为,
既然是危害只是是白日梦一场。砍的也是自己的稻草人。
农夫甲的行为谈论罪太严重了。
家法伺候好了,回去跪算盘就算了。

表情 以上是我哈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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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2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09-11-12 1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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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错误->271未遂->误想防卫->采二阶论->考虑过失
271未遂变成276未遂->刑法1罪刑法定->不罚
--------->以上仅为个人之见解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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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2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12 18:03 |
kieiu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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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下面是引用 柏桧 于 2009-11-12 13:06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甲意在防卫而拿刀杀草人:
因没有人死伤,所以依未遂犯审查:
1事实上未遂:
2刑法有无处罚:杀人未遂*25I,II,271I,III),但为26,另不罚不能犯.
3主观要件:故意,但因阻却事由而改为过失.
4阻却违法:误想妨卫,又客体错误(没有人,只有草),
          阻却故意
5阻却罪责:减轻罪责
甲为过失杀人未遂行为,得减轻罪责,唯刑法仅有过失杀人即遂,及故意杀人未遂,未有过失杀人未遂行为,不成立犯罪.

6个人刑法减免事由:刑法26不能犯,(没有人在,只有草),无任何危险,若成立再论此.





构成要件都不满足了 还讨论违法性与罪责干嘛
题目里面根本没有行为客体   谁的法益受侵害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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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2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12 21: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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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为只有我是少数说,想不到战友出现了~~
但是我认为检验顺序应该是 法益 -> 行为理论中的『行为』-> 构成要件 -> 违法性 -> 责任
不需讨论的原因是没有法益的损害,而不是构成要件不满足,因为构成要件不满足还是可以继续讨论未遂的问题。

我们不会打破自己家里的碗之后,先用刑法毁损罪检验有没有犯罪,再来扫地吧~~~
同样的,砍坏了自己家的稻草人,趁老婆还没唠叨之前,赶快回家认错吧~~~

以上依旧是个人胡说,敬请指教~~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09-11-12 22:11 |
kieiu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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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构成要件不满足还是可以继续讨论未遂的问题(这句话很奇怪)

依你的逻辑   想请问大大   杀人未遂有哪些构成要件是不满足的

构成要件有分主客观要素   构成要件满足后才有讨论违法性的必要

如果构成要件要素不满足   那么构成要件就不该当了 还可以讨论<<未遂>>??

大大你的回答真令我感到讶异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12 22:42 |
sierfa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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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竟然吓了你一跳!!!
以杀人未遂来举例,
甲基于杀以的故意,拿刀刺乙,结果乙重伤。
以下简答,
甲基于杀人故意拿刀杀乙,因乙的死亡结果未发生,所以构成要件不该当(这里不就有结果不满足了吗)。
不就是因为构成要件未该当所以接下来才讨论着手的问题吗?
着手若依实务见解:已着手
着手应该不是构成要件要素吧?


敬请指教~~~~


[ 此文章被sierfa在2009-11-12 23:02重新编辑 ]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09-11-12 22: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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