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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icecar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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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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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通姦罪~!!!!
通姦罪,適用對象,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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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09 23:28 |
a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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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文義上解釋
姦淫不全等於性交
姦淫只是狹義的性交

老掉牙的題目


[ 此文章被a2161在2009-11-09 23:45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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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09 23:40 |
firstnoel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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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都適用喔!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09 23:52 |
ryulullul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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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a2161 於 2009-11-09 23:40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就文義上解釋
姦淫不全等於性交
姦淫只是狹義的性交

老掉牙的題目

通姦是否等同於性交?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09 23:57 |
Dragon-Q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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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ryulullul 於 2009-11-09 23:57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通姦是否等同於性交?


當然~~~不是阿
性交=男女.男男.女女.都OK...但是第10有條法律漏洞.還有怪現象
姦淫=限男女.與生殖器使之接合

通姦是姦淫行為.不是性交行為.所以限於男女且其中一人或數人為
有配偶之人
----->以上僅為個人之見解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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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0 00:08 |
ryulullul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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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於 2009-11-10 00:08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當然~~~不是阿
性交=男女.男男.女女.都OK...但是第10有條法律漏洞.還有怪現象
姦淫=限男女.與生殖器使之接合

通姦是姦淫行為.不是性交行為.所以限於男女且其中一人或數人為
有配偶之人
----->以上僅為個人之見解表情  

所以修法後,
就是要限縮通姦的成立囉!?
只允許男女之"姦"!
那我老婆出去玩女人,就「無法可管」
社會善良風俗何在!?

(不是針對你,只是想討論出一點廣度!字詞或有偏激,請見諒…)
PS  你簽名檔寫得真好,頂你一個!


[ 此文章被ryulullul在2009-11-10 01:35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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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2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0 01:23 |
Dragon-Q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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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ryulullul 於 2009-11-10 01:23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所以修法後,
就是要限縮通姦的成立囉!?
只允許男女之"姦"!
那我老婆出去玩女人,就「無法可管」
社會善良風俗何在!?

(不是針對你,只是想討論出一點廣度!字詞或有偏激,請見諒…)
PS  你簽名檔寫得真好,頂你一個!


是的.因為在刑法上通姦是指姦淫行為而非性交行為.至於修法歷程是
姦淫88以前之刑法->88年修正(性交)->95年修正(怪怪的非基於正當目的)
大致上所有性自主條文修成性交行為.剩下"通姦罪"還留在88年以前
的舊刑法.所以不是修法上變成限縮.而是根本沒修到.....表情
跟刑法298一樣.原本於刑法上對於婦女的條文修成男女.獨漏298限於婦女
當然說對於男女一詞也有不妥之處.因為社會開放之下有所謂之第三性.若對
於非男女之第三性人為之妨害性自主行為.依罪刑法定可能不會成立犯罪....表情

by the way :何謂善良風除教化?高度抽象的不確定法律概念在卻缺明確性之
下.以刑法相繩是否違背謙抑思想?違法罪刑法定?(其實說刑法是罪刑法定我
也不相信)

其實也不是「無法可管」 ..因為還有一種叫民法東西.......

----------->以上僅為個人之見解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0 02:57 |
luciferydog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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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實務見解如Q大所述

2.學說:本條本來就違憲,先進國家哪有用刑法控管感情流動的必要與可能,其手段是否適當有效本身就值得質疑!(否則人到底是主體還是他人的客體),管見以為只有損害賠償的問題,哪裡應該用刑法來預防這種流動的可能與必要呢??

結論:當然要朝著限縮的方向去解釋,否則就根本忽略解釋構成要件的前提與根本是法益,以及利用比例原則(平等原則.......)及事務的本質來夾集法律範圍的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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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2 回到頂端 [7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0 06: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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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個釋字實務,認為刑239沒有違憲,
指違憲的大部分是學者引外國.而學者的理由,婚姻是自由的,刑239的法益保護...,是保障婚姻契約,但違反個人自由意願.即另一半已經有另一個選擇,還用一張紙來加刑法239,說不過去.這個角度看,也是不錯的.所以那只是民事問題.(實務還是有刑239,這條文沒有違憲.)

另外,刑法239沒有根著221一起改.因此向來,刑法239的要件,只有己婚男女和第三人異性的性器接合行為才算,其他都不算.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1 回到頂端 [8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0 08: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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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罪已快不用討論了
紅燈區就要成立了.
可想通姦罪應該會除罪化

表情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11-10 0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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