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之柏
|
分享:
▲
▼
第一編 總 則 第三章 未 遂 犯 第二十五條(未遂犯)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A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B 第二十六條(不能犯之處罰) 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C 第二十七條(中止犯)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D或防止E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 F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 前項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或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 止行為者,亦適用之。
.................................... 因為按到總體例,未遂犯另成一章,未放在罪責章,故應非阻卻違法或阻卻罪責事由.而是犯罪的一種類型,但有必要將其共同獨立成章,在總則立法. 1,A為定義 2,B為可罰性 3,C不能犯 4,D未了未遂,E即了未遂--中止犯 5,F準中止犯 以上體例,可以發現,普通未遂,障礙未遂,並未在前開A~F中, 所以,必須學理再補充,則 B和DEF之可罰性和中止或準中止行為,推得出之障礙未遂(具可罰性之未遂犯,但非中止也非準中止) 在C,推出普通未遂.而普通未遂中有(D,E,F和障礙未遂). .......................... 未遂犯審查程序 1客觀上未遂行為(具25I定義之未遂行為) 2有可罰性(刑25II) 3主觀上具即遂故意,(沒有未遂故意這件事) 5阻卻違法事由 6阻卻罪責事由 7競合(若一行為) 8刑罰減免事由(27中止犯或準中止犯)或將(B得減,C不罰,DEF必減免)也放在此.
另一說是7放最後,而8放在2的時候即檢驗.(符合三階,且符合可罰性的細化) 或將8打散在5或6來檢驗其法律效果(此說和立法例不符).
有質疑是B是可罰性,或是障礙未遂的規定?這是法條體系上解讀的困擾.
以上,近日心得,請各位大大指正.
|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
x0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0-31 22:42 |
|
|
sierfa
|
分享:
▲
▼
因為按到總體例,未遂犯另成一章,未放在罪責章,故應非阻卻違法或阻卻罪責事由.而是犯罪的一種類型,但有必要將其共同獨立成章,在總則立法. 1,A為定義 2,B為可罰性 3,C不能犯 4,D未了未遂,E即了未遂--中止犯 5,F準中止犯 以上體例,可以發現,普通未遂,障礙未遂,並未在前開A~F中, 所以,必須學理再補充,則 B和DEF之可罰性和中止或準中止行為,推得出之障礙未遂(具可罰性之未遂犯,但非中止也非準中止) 在C,推出普通未遂.而普通未遂中有(D,E,F和障礙未遂). .......................... 未遂犯審查程序 1客觀上未遂行為(具25I定義之未遂行為) 2有可罰性(刑25II) 3主觀上具即遂故意,(沒有未遂故意這件事) 5阻卻違法事由 6阻卻罪責事由 7競合(若一行為) 8刑罰減免事由(27中止犯或準中止犯)或將(B得減,C不罰,DEF必減免)也放在此. 拜讀大大的見解後,能否請大大再做些補充說明為小弟解惑以為學習,謝謝~~ 1.依刑法第25條民國 94 年 02 月 02 日修正理由,現行條文第一項係就一般未遂犯之成立要件所設之規定。不就已經規定了?為何說普通未遂,障礙未遂,並未在本章規範?又如果普通未遂障礙未遂均未規定,若依照罪刑法定,那現行的普通未遂及障礙未遂裁判應該都有違法裁判的可能囉? 2.大大把普通未遂及障礙未遂並列,是否意指普通未遂不同於障礙未遂? 3.『B和DEF之可罰性和中止或準中止行為,推得出之障礙未遂』,為什麼可罰性和中止或準中止行為可以推論出障礙未遂? 4.在審查程式中,何謂客觀上未遂行為? 5.何謂即遂故意與未遂故意?與刑法13條的直接故意於間接故意區別為何? 6.未遂犯的競合只能在一行為時使用嗎?數行為時不行嗎?為什麼呢? 以上基於拜讀之困惑,感謝大大指教~~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答覆 | |
|
|
|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
x1
[5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11-01 00:21 |
|
|
Dragon-Q
|
分享:
▲
▼
未遂犯=構成要件上之判斷.亦為犯罪三階論上之審查. 而隨後行為人成立數罪之下始有競合論之適用...... 未遂之競合.三大未遂 1.障礙未遂 2.不能未遂:行為人該當不能未遂.一定會成立有普通未遂之現象 3.中止未遂:行為人該當中止未遂.一定會成立有普通未遂之現象 ->因為刑法25說: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不能未遂也是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 ->只是後段加上行為無危險 中止未遂也是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 ->只是行為人因為己意終止或積極防果上以予之獎賞理論 可見以上述出現方向:二者(不能.中止)都以障礙未遂為基礎 因而變體成不同之構成要件.亦生不同之法律效果.一則為不罰 一則為減免責任~~ 是故.若是在題目上適用若行為人成立中止或是不能未遂必會 與普通未遂之競合.但若是在題目上以明確告示為中止未遂或 是不能未遂之下或以判斷得知為彼或此者.在另論普通未遂而 結於法條競合(特別關係)之下.....可見形同多此一舉 針對為之不法行為所相應者乃為罪責.未遂犯乃為不法之規範 應受到其法律效果之制裁.責任要件亦可影響刑罰制裁範圍:中 止未遂.於法律效果上為於責任上必減罪責之規定(針對人性之 期待可能性)亦影響到刑罰之範圍:不能未遂.其法律效果係為不 罰.就算備有違法性認識與期待可能性.仍為刑法不罰之行為:障 礙未遂.仍於責任上判斷期待可能性與違法性認識...可見.構成要 件之法律效果.罪責與刑罰都有曖昧的關係 可件未遂犯自有一定之科型犯罪(於構成要件上).然責任乃行為 人於犯罪行為人主觀上之法意識之認識與意識活動.意識決定 與期待可能性上判斷可非難性=乃行為罪責同時論.若是欠缺責任 該當障礙未遂亦是欠缺可非難性(不罰):若是期待可能性顯著低者 可能為減免罪責 ---------->以上僅為個人亂說的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財富:2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答覆 | |
|
|
|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
x1
[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01 01:51 |
|
|
TJQAZ
|
分享:
▲
▼
下面是引用 柏檜 於 2009-10-30 14:07 發表的 未遂犯競合問題: 1未遂是刑法特別減免規定,通說在審查犯罪成立後,再引25來個別減免. 請問,如甲犯A罪,及B罪,是A和B競合後,採A,再引25. 或A先引25後再和B競合?兩種方式,其優缺如何? 2競合是在TB之後,或不法之後,就評價.還是各罪三階審查完了,再來評價(競合)?其優缺如何? 哇~~我不懂,未遂競合。 論罪過程,是障礙未遂、不能犯、中止犯(未了未遂、既了未遂),準中止犯,在論述的各罪自然就會論出是哪一類型的未遂(在各罪的下標、或是結論)。競合是論述各罪成立之後判定是一行為、數行為與法益之侵害,而分別有法律競合、想像競合、與罰前行為、與罰後行為及數罪併罰。 以上是對未遂、競合的看法(分開的喔,有頓號)。 再者:對你的未遂犯審查程序有點點意見?? ----------------------------- 未遂犯審查程序 1客觀上未遂行為(具25I定義之未遂行為) 2有可罰性(刑25II) 3主觀上具即遂故意,(沒有未遂故意這件事) 5阻卻違法事由 6阻卻罪責事由 7競合(若一行為) 8刑罰減免事由(27中止犯或準中止犯)或將(B得減,C不罰,DEF必減免)也放在此. 另一說是7放最後,而8放在2的時候即檢驗.(符合三階,且符合可罰性的細化) 或將8打散在5或6來檢驗其法律效果(此說和立法例不符). 有質疑是B是可罰性,或是障礙未遂的規定?這是法條體系上解讀的困擾. 以上,近日心得,請各位大大指正. -------------------------------------- 針對你的未遂犯審查程序:想請教: 甲打想死A 卻只打成重傷。 甲打A成重傷 上述,有何不同??(以下我自答) 兩者在皆成重傷,但行為人主觀(知、欲)有別,對於未遂犯(一般稱之為普通未遂=障礙未遂,至於如何判別未遂犯、不能犯,以前是熱門考題,SO~現在要當常識)的論罪,定先于行為人主觀構成要件論起,否則即犯嚴重之錯誤論證過程。(因為未遂犯很重要,SO~這現在也要當常識) COW~真希望我都能當常識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財富:2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答覆 | |
|
|
|
討論問題歡迎~ 拒絕 惡意貶低人格~ 問題無關事及未細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個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後有座山,稱"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
|
x1
[7 樓]
From:台固媒體 | Posted:2009-11-01 01:59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