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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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总 则 第三章 未 遂 犯 第二十五条(未遂犯) 已着手于犯罪行为之实行而不遂者,为未遂犯。A 未遂犯之处罚,以有特别规定者为限,并得按既遂犯之刑减轻之。B 第二十六条(不能犯之处罚) 行为不能发生犯罪之结果,又无危险者,不罚。C 第二十七条(中止犯) 已着手于犯罪行为之实行,而因己意中止D或防止E其结果之发生者,减轻或免除其刑。结果之不发生,非防止行为所致,而行为人已 F尽力为防止行为者,亦同。 前项规定,于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数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结果之发生,或结果之不发生,非防止行为所致,而行为人已尽力为防 止行为者,亦适用之。
.................................... 因为按到总体例,未遂犯另成一章,未放在罪责章,故应非阻却违法或阻却罪责事由.而是犯罪的一种类型,但有必要将其共同独立成章,在总则立法. 1,A为定义 2,B为可罚性 3,C不能犯 4,D未了未遂,E即了未遂--中止犯 5,F准中止犯 以上体例,可以发现,普通未遂,障碍未遂,并未在前开A~F中, 所以,必须学理再补充,则 B和DEF之可罚性和中止或准中止行为,推得出之障碍未遂(具可罚性之未遂犯,但非中止也非准中止) 在C,推出普通未遂.而普通未遂中有(D,E,F和障碍未遂). .......................... 未遂犯审查程序 1客观上未遂行为(具25I定义之未遂行为) 2有可罚性(刑25II) 3主观上具即遂故意,(没有未遂故意这件事) 5阻却违法事由 6阻却罪责事由 7竞合(若一行为) 8刑罚减免事由(27中止犯或准中止犯)或将(B得减,C不罚,DEF必减免)也放在此.
另一说是7放最后,而8放在2的时候即检验.(符合三阶,且符合可罚性的细化) 或将8打散在5或6来检验其法律效果(此说和立法例不符).
有质疑是B是可罚性,或是障碍未遂的规定?这是法条体系上解读的困扰.
以上,近日心得,请各位大大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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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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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0-31 22: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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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er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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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按到总体例,未遂犯另成一章,未放在罪责章,故应非阻却违法或阻却罪责事由.而是犯罪的一种类型,但有必要将其共同独立成章,在总则立法. 1,A为定义 2,B为可罚性 3,C不能犯 4,D未了未遂,E即了未遂--中止犯 5,F准中止犯 以上体例,可以发现,普通未遂,障碍未遂,并未在前开A~F中, 所以,必须学理再补充,则 B和DEF之可罚性和中止或准中止行为,推得出之障碍未遂(具可罚性之未遂犯,但非中止也非准中止) 在C,推出普通未遂.而普通未遂中有(D,E,F和障碍未遂). .......................... 未遂犯审查程序 1客观上未遂行为(具25I定义之未遂行为) 2有可罚性(刑25II) 3主观上具即遂故意,(没有未遂故意这件事) 5阻却违法事由 6阻却罪责事由 7竞合(若一行为) 8刑罚减免事由(27中止犯或准中止犯)或将(B得减,C不罚,DEF必减免)也放在此. 拜读大大的见解后,能否请大大再做些补充说明为小弟解惑以为学习,谢谢~~ 1.依刑法第25条民国 94 年 02 月 02 日修正理由,现行条文第一项系就一般未遂犯之成立要件所设之规定。不就已经规定了?为何说普通未遂,障碍未遂,并未在本章规范?又如果普通未遂障碍未遂均未规定,若依照罪刑法定,那现行的普通未遂及障碍未遂裁判应该都有违法裁判的可能啰? 2.大大把普通未遂及障碍未遂并列,是否意指普通未遂不同于障碍未遂? 3.『B和DEF之可罚性和中止或准中止行为,推得出之障碍未遂』,为什么可罚性和中止或准中止行为可以推论出障碍未遂? 4.在审查程式中,何谓客观上未遂行为? 5.何谓即遂故意与未遂故意?与刑法13条的直接故意于间接故意区别为何? 6.未遂犯的竞合只能在一行为时使用吗?数行为时不行吗?为什么呢? 以上基于拜读之困惑,感谢大大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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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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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11-01 0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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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gon-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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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遂犯=构成要件上之判断.亦为犯罪三阶论上之审查. 而随后行为人成立数罪之下始有竞合论之适用...... 未遂之竞合.三大未遂 1.障碍未遂 2.不能未遂:行为人该当不能未遂.一定会成立有普通未遂之现象 3.中止未遂:行为人该当中止未遂.一定会成立有普通未遂之现象 ->因为刑法25说:已着手于犯罪行为之实行而不遂者,为未遂犯 不能未遂也是已着手于犯罪行为之实行而不遂者 ->只是后段加上行为无危险 中止未遂也是已着手于犯罪行为之实行而不遂者 ->只是行为人因为己意终止或积极防果上以予之奖赏理论 可见以上述出现方向:二者(不能.中止)都以障碍未遂为基础 因而变体成不同之构成要件.亦生不同之法律效果.一则为不罚 一则为减免责任~~ 是故.若是在题目上适用若行为人成立中止或是不能未遂必会 与普通未遂之竞合.但若是在题目上以明确告示为中止未遂或 是不能未遂之下或以判断得知为彼或此者.在另论普通未遂而 结于法条竞合(特别关系)之下.....可见形同多此一举 针对为之不法行为所相应者乃为罪责.未遂犯乃为不法之规范 应受到其法律效果之制裁.责任要件亦可影响刑罚制裁范围:中 止未遂.于法律效果上为于责任上必减罪责之规定(针对人性之 期待可能性)亦影响到刑罚之范围:不能未遂.其法律效果系为不 罚.就算备有违法性认识与期待可能性.仍为刑法不罚之行为:障 碍未遂.仍于责任上判断期待可能性与违法性认识...可见.构成要 件之法律效果.罪责与刑罚都有暧昧的关系 可件未遂犯自有一定之科型犯罪(于构成要件上).然责任乃行为 人于犯罪行为人主观上之法意识之认识与意识活动.意识决定 与期待可能性上判断可非难性=乃行为罪责同时论.若是欠缺责任 该当障碍未遂亦是欠缺可非难性(不罚):若是期待可能性显着低者 可能为减免罪责 ---------->以上仅为个人乱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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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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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01 01: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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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JQA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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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柏桧 于 2009-10-30 14:07 发表的 未遂犯竞合问题: 1未遂是刑法特别减免规定,通说在审查犯罪成立后,再引25来个别减免. 请问,如甲犯A罪,及B罪,是A和B竞合后,采A,再引25. 或A先引25后再和B竞合?两种方式,其优缺如何? 2竞合是在TB之后,或不法之后,就评价.还是各罪三阶审查完了,再来评价(竞合)?其优缺如何? 哇~~我不懂,未遂竞合。 论罪过程,是障碍未遂、不能犯、中止犯(未了未遂、既了未遂),准中止犯,在论述的各罪自然就会论出是哪一类型的未遂(在各罪的下标、或是结论)。竞合是论述各罪成立之后判定是一行为、数行为与法益之侵害,而分别有法律竞合、想像竞合、与罚前行为、与罚后行为及数罪并罚。 以上是对未遂、竞合的看法(分开的喔,有顿号)。 再者:对你的未遂犯审查程序有点点意见?? ----------------------------- 未遂犯审查程序 1客观上未遂行为(具25I定义之未遂行为) 2有可罚性(刑25II) 3主观上具即遂故意,(没有未遂故意这件事) 5阻却违法事由 6阻却罪责事由 7竞合(若一行为) 8刑罚减免事由(27中止犯或准中止犯)或将(B得减,C不罚,DEF必减免)也放在此. 另一说是7放最后,而8放在2的时候即检验.(符合三阶,且符合可罚性的细化) 或将8打散在5或6来检验其法律效果(此说和立法例不符). 有质疑是B是可罚性,或是障碍未遂的规定?这是法条体系上解读的困扰. 以上,近日心得,请各位大大指正. -------------------------------------- 针对你的未遂犯审查程序:想请教: 甲打想死A 却只打成重伤。 甲打A成重伤 上述,有何不同??(以下我自答) 两者在皆成重伤,但行为人主观(知、欲)有别,对于未遂犯(一般称之为普通未遂=障碍未遂,至于如何判别未遂犯、不能犯,以前是热门考题,SO~现在要当常识)的论罪,定先于行为人主观构成要件论起,否则即犯严重之错误论证过程。(因为未遂犯很重要,SO~这现在也要当常识) COW~真希望我都能当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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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问题欢迎~ 拒绝 恶意贬低人格~ 问题无关事及未细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个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后有座山,称"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称"碍山"~ 以前,想要铲平它,但力未逮; 现在呢?? 想轻盈的飞越过它, 越过这座名为人生之"碍山"。 使它尔后为我之"靠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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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楼]
From:台固媒体 | Posted:2009-11-01 01: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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