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冰川望月 於 2009-10-29 17:01 發表的 行政法....法律性質:
(1) 依自來水法第65條規定,自然水事業為因應尚未埋設幹管地區個別自來水用戶供水需要,
需增加或新裝配水幹管時,得按其成本向個別用戶收取二分之一以下之「輔助費」,此種
「輔助費」之法律性質為何?
(2) 菸酒稅法第22條規定,菸品須另外向菸品製造或進口商課徵「健康福利捐」,用於全民健
康保險安全準備、中央與地方之菸害防制、衛生保健及社會福利,此種「健康福利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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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咐款之授益行政處分(個別自來水用戶供水需要,需增加或新裝配水幹管時,得按其成本向個別用戶收取二分之一以下之「輔助費」)
2.公課--特別公課(行政執行法施細第2條第4款,其他公法上應給付金錢之義務)
3.私法契約(郵局已改制)
4.公課—工程受益費(行政執行法施細第2條第4款,其他公法上應給付金錢之義務)
5.公課--水費—稅款 屬給付行政之供給行政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政執行法施細第2條)
這一題應該不是申論題,我想你問的太細了。應該是如何判別公法上或是私法上、公法契約或是私法契約、公權力行政或是私經濟行政、行政處分或行政契約或是行政命令(法規命令、行政規則)亦或是事實行為等類之判別,選擇題只要抓住判別的觀念即可,要去思考其就屬於哪一種法律性質,很難(就個人而言)。行政法申論基礎亦在於觀念理解判別其法律性質,但你這幾個問題真是#$%~很難。我不知道是要幹嘛用的就是難!難!申論難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