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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組頭為268或339+29而球員為339那不是球員比較重嗎? 蓋組頭為268那球員不是可以論268+30嗎? 看到這組頭為268 我以為簽賭的賠率 他再一提 我就懂啥意思 賭博在台灣是不論首從,對賭一律同罪 一般刑案絕不會像課本答案只有一個 實際情況我沒看到刑警偵辦,不知方向如何 我猜想 1.不管賭客 2.不管運動彩卷 假設是設局影響結果來賺取賭金的前提下,以詐欺來論(出錢的以及球員)比較合理 但結果要看檢察官是否如斯想? 法官是否如斯想? 不然也許球員是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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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樓]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09-10-28 13: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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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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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化一下事實:(純屬簡化,非真正事實) 甲為組頭,吸收前職棒球員乙,由乙介紹現職棒球員丙丁戍三人(鷹隊),在10月1日的比賽中故意打輸球.賽前甲並接受己和庚二人下注一百萬元賭鷹隊勝,結果卻是鷹隊敗,二人賠光注本.不甘心遂向警方提告甲為組頭,檢調發現上情, 請問丙丁戍有無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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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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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0-28 18: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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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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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檢察官或被告律師,如何?試擬,請各位大大補強和指正.
1丙丁戍的行為,是故意打輸球的行為(如何去看刑法上的行為?) 2這種行為侵害何種刑法法益? 觀眾買票的打真球給付之利益?(自由法益,財產法益?) 己庚二人財產損失?(財產法益) 因果關係和客觀歸責:成立 犯罪情節:打放水球
.......................................... 類型化:犯何法條之罪名? 1三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領球員薪水),卻打放水球,致使觀眾買票,引起錯誤,而有票款損失,時間損失,做決定的自由損失,不可想信其不存在,製造使觀眾誤會之球局,並實現風險,可歸責.並無阻卻違法事由,無阻卻罪責下,成立刑法339詐欺取財罪. 反駁:人格權,和時間,非刑法336保護之法益. 又觀眾入場看賽局,是真或假,並不以其主觀上娛樂效果不同,而認其付費不值得.即此應為相待值的給付,並無損及觀眾利益.基本上運動休閒效果和是否真假球,在時間及場地或球員之付出,並無不同.(300元買了路邊號稱1000元美容品,實值300元) 2成立背信罪. 反駁:買票看賽事,觀眾是否和球員成立,為他人處理事務之關係? 3.賭博非法,但應受保護,以維護法秩序,故己庚二人因甲,乙等五人之共同犯詐欺罪,而受有100萬損失.有因果關係和客觀歸責,...成立共同詐欺罪. 反駁:己二人,就算丙三人不打假球,也有可能會輸錢,故沒有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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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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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0-29 13: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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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領球員薪水),卻打放水球,致使觀眾買票,引起錯誤,而有票款損失,時間損失,做決定的自由損失,不可想信其不存在,製造使觀眾誤會之球局,並實現風險,可歸責.並無阻卻違法事由,無阻卻罪責下,成立刑法339詐欺取財罪. 反駁:人格權,和時間,非刑法336保護之法益. 又觀眾入場看賽局,是真或假,並不以其主觀上娛樂效果不同,而認其付費不值得.即此應為相待值的給付,並無損及觀眾利益.基本上運動休閒效果和是否真假球,在時間及場地或球員之付出,並無不同.(300元買了路邊號稱1000元美容品,實值300元) 2成立背信罪. 反駁:買票看賽事,觀眾是否和球員成立,為他人處理事務之關係? 3.賭博非法,但應受保護,以維護法秩序,故己庚二人因甲,乙等五人之共同犯詐欺罪,而受有100萬損失.有因果關係和客觀歸責,...成立共同詐欺罪. 反駁:己二人,就算丙三人不打假球,也有可能會輸錢,故沒有因果關係. 1.如果是故意不打,來賺門票,成立詐欺都很牽強 3.受有100萬損失者不是也成立賭博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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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樓]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09-10-30 07: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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