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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gon-Q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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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為公車司機,在右側鏡子看到右方乙騎機車與其平行甲要右轉.心想有打方向燈,
應該會看到而讓他先右轉但乙乃被公車撞死.請問甲有何刑責?

一:這是題僅是題目的一小段時:

一.甲之行為成立刑法276條第2項業務過失致死罪
    其理由試說如下:
   (一).依題議:甲之行為創造法所不容許之風險.亦實
        現之.造成乙之死亡於客觀上具可歸責性.主觀上
        發生於客觀能預見而不預見之情形(或預見可能
        性與迴避可能性).亦未善盡注意義務.職是之故.
        甲之行為成立過失致死罪
   (二).然.題議中.甲以供車司機為職業益最高法院第
        92年第12刑庭決議得知.甲之行為乃完成主業之
        行為.因論以刑法276第2項之業務過失致死罪
結論(或小結):甲之行為成立刑法276條第二項業務
過失致死罪

------------>以上12行
二.此為全部題目之時(把他寫大.but容許我偷懶): 表情

一.開始說明"業務"之由來.定意及適用範圍(為第一段)
二.最高法院之見解(第二段)
三.應注意事項(對刑法上業務範圍適用之不妥)
結論:題目上事實所發生之情形與上述說明併同審查(包攝).取得結論


三.或是以三段論法+三階論

一.甲之行為該當刑法276條第2項業務過失致死罪
    其理由試說如下:
   (一).刑法276條第二項: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
     犯前項之罪者...(因問以下是法定刑所以以"....."帶
     過).又最高法院92年第12是刑庭決議所云業務之
     範圍...(註一)--->大前提
   (二).題示中.甲為公車司機,在右側鏡子看到右方乙
      騎機車與其平行甲要右轉.心想有打方向燈,應該
     到而讓他先右轉但乙乃被公車撞死-->小前提
   (三).結論:甲之行為甲之行為創造法所不容許之風險       
     亦實現之.造成乙之死亡於客觀上具可歸責性.主觀上 
     發生於客觀能預見而不預見之情形(或預見可能性與     
     避可能性).亦未善盡注意義務.又上開最高法院刑庭決
     議可知.是之故.甲之行為該當過失致死罪-->涵攝
二.甲之行為無阻卻違法事由.具有違法性.及責任要件
三.綜上所述.甲之行為成立刑法276條第二項.業務過失致
    死罪
----------->以上僅為個人之見解表情

註一:最高法院92年12次刑庭決議
選編判例:
四、八十九年台上字第八○七五號判例要旨
刑法上所謂業務,係指個人基於其社會地位繼續反覆所執行之事務,
包括主要業務及其附隨之準備工作輔助事務在內。此項附隨之事務
,並非漫無限制,必須與其主要業務有直接、密切之關係者,始可包
含在業務概念中,而認其屬業務之範圍。上訴人以養豬為業,其主要
業務係從事豬隻之生產、養殖、管理、載運、販賣等工作,倘上訴人
並非經常駕駛小貨車載運豬隻或養豬所需之飼料等物,以執行與其養
豬業務有直接、密切關係之準備工作或輔助行為,僅因欲往豬舍養豬
,單純以小貨車做為其來往豬舍之交通工具,自不能謂駕駛小貨車係
上訴人之附隨事務。
 相關法條: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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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4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0-28 13:34 |
veronica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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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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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犯 有多種解法

一、通說 實務架構:

TB部分:
客觀構成要件(同故意犯 但無主觀構成要件 且無需檢討歸責部分 蓋已拆成客觀注意義務跟預見可能性)
客觀注意義務
客觀預見可能性
R部分:
同故意犯
S部分:
故意犯之罪責
主觀注意義務
主觀預見可能性

二、有力說(比較正確的講法)
TB部分:
(一)客觀構成要件(與故意犯完全相同 其將前述客觀注意義務與預見可能性 用客觀歸責理論處理)
(二)主觀構成要件:
     主觀注意義務
     主觀預見可能性
R與S部分 均同故意犯

三、林山田師解法
實與第一種無殊 僅名稱有別

四、黃榮堅師解法
與第二種無異 唯黃師認 無所謂注意義務存在

除非考試時間不夠 不然建議以第一種寫法為主 第二種寫法多用於時間不足時 但補習班老師有時會直接教第2種
(我也是比較傾向第2種 這個才比較合理 =.=")

比較完整可以參考的寫法
可以去找高點金律師的範題或者保成李允呈老師的範題 他們對過失犯的寫法都有很詳盡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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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3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0-28 18:36 |
春之柏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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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有名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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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刑法14的過失,經過學者的加強,變得很多樣.那許玉秀大法官的見解如何?謝謝!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0-28 22:53 |
TJQAZ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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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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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09-10-28 07:04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公車司機甲開車撞到機車騎士乙的行為可能成立第276條第2項業務過失致死罪:
(一)構成要件該當性:
    1.客觀上,甲為公車司機,駕駛公車運客為其主要業務。甲駕駛公車時於轉彎時撞到乙,乙因而死亡,兩者顯有相當因果關係。且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7款,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甲並未遵照規則安全駕駛,據此,甲的行為顯有違反客觀必要注意義務且具結果之客觀預見可能性及迴避可能性。
    2.主觀上,甲沒有撞死乙的意欲,並非故意。依題意,甲能預見車禍的發生會造成乙死亡,但確信有看見方向燈的乙會先讓行,而不會導致車禍,依第14條第2項:「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甲屬於有認識過失。
(二)違法性及責任:
    依題意,甲並無阻卻違法及責任事由。
(三)結論:
    甲成立276條第2項業務過失致死罪。



表情 以上小弟不懂裝懂的見解,有錯誤請不吝指教。


小弟對此架構有點問題,個人意見請不要介意。修改如下:
公車司機甲開車撞到機車騎士乙的行為可能成立第276條第2項業務過失致死罪:
(一)構成要件該當性:
  1.客觀上,甲為公車司機,駕駛公車運客為其主要業務。甲駕駛公車時於轉彎時撞到乙,乙因而死亡,兩者顯有相當因果關係(原因結果)。
  2.主觀上,甲對於乙死亡結果雖非故意,但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甲並未遵照規則安全駕駛,乃係製造法所不容許之風險,此於一個小心謹慎的駕駛人所有應之注意義務,甲不慎撞及乙,顯違反客觀必要注意義務。(行為不法)

  3.甲的行為違反客觀必要注意義務且對於結果的發生在客觀上具預見可能性及迴避可能性。(結果不法)
(二)違法性及責任:
    甲之行為並無阻卻違法及責任事由。
(三)結論:
    甲成立276條第2項業務過失致死罪。

如有冒犯先說聲抱歉,沒考上的人意見,沒考上都是屁啦
不好意思,目前還在失落中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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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問題歡迎~ 拒絕 惡意貶低人格~
問題無關事及未細看回文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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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境~
每個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後有座山,稱"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3 樓] From:台固媒體 | Posted:2009-10-29 23:24 |
angushu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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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TJQAZ與冰咖啡兩位的解題模式
在論述上有何差異
可否請大大們講解一下
因為我看不出所以然(程度有待加強)
感覺論理上都可以說得通
疑惑中 表情


相信自己
無限可能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0-30 00:46 |
冰咖啡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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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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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angushuang 於 2009-10-30 00:46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請問TJQAZ與冰咖啡兩位的解題模式
在論述上有何差異
可否請大大們講解一下
因為我看不出所以然(程度有待加強)
感覺論理上都可以說得通
疑惑中 表情

我跟TJQAZ論述的不同在於「客觀必要注意義務&客觀預見可能性及迴避可能性」
我是歸類在客觀構成要件,TJQAZ則是放在主觀構成要件。

剛剛回顧了T大的文章,發現原因結果、行為不法、結果不法等用字。
發現跟金律師書上的用語一樣,所以又去翻了金律師的書,
於《刑法總則-經典題型》2-330 頁 ,金律師在過失犯判斷思考流程的樹狀圖中,
將其歸類在客觀構成要件之下。
由於小弟我刑法學得差強人意,不敢妄下定論,參考看看囉。

-------------------------------------------------------------------------
補充:

小弟後來又去翻金律師的書,發現有其他的例題,他過失犯的解法是跟TJQAZ大講的一樣表情

果然...雖然這本書本多人推薦,不過畢竟還是存在剪貼的缺點。


[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09-11-06 11:34重新編輯 ]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0-30 09:09 |
TJQAZ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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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09-10-30 09:09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我跟TJQAZ論述的不同在於「客觀必要注意義務&客觀預見可能性及迴避可能性」
我是歸類在客觀構成要件,TJQAZ則是放在主觀構成要件。

剛剛回顧了T大的文章,發現原因結果、行為不法、結果不法等用字。
發現跟金律師書上的用語一樣,所以又去翻了金律師的書,
於《刑法總則-經典題型》2-330 頁 ,金律師在過失犯判斷思考流程的樹狀圖中,
將其歸類在客觀構成要件之下。
由於小弟我刑法學得差強人意,不敢妄下定論,參考看看囉。

???奇怪,看你說查金律師的,我剛剛查了(也是高點金律師),架構跟我的主客觀論述一樣。
小弟我刑法學得不好,SO~參考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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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16 樓] From:台固媒體 | Posted:2009-11-01 01:53 |
angushu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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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大與冰咖啡大大怎麼都說自己跟金律師的架構一樣阿?
表情 小弟我更迷糊了
我個人直覺反應
客觀必要注意義務&客觀預見可能性及迴避可能性
應該是要在主觀構成要件討論
那個是對的呢? 表情
懇請兩位大大在告知一下
大恩不言謝囉 表情


相信自己
無限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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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onica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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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觀必要注意義務&客觀預見可能性及迴避可能性
如果按林師的講法 它是在客觀構成要件裡 過失犯並沒有所謂的主觀構成要件
客觀注意義務=行為不法部分 客觀預見可能性與迴避可能性=結果不法

就算你採黃師的講法 它也不會存在主觀構成要件中 依舊在客觀構成要件中 它會等同於客觀歸責的部分
而黃師的體系中 他認為過失犯跟故意犯相同 所以會有主觀構成要件存在
如果要操作在實例上就會變成:
客(T)=故意犯客觀(T)涵攝
主(T)=
1.行為人欠缺故意 可能有過失
2.引述14條定義
3.檢驗有無欠缺主觀預見可能性 如未具 即可認行為人具有過失 是故行為人將(T)該當

過失犯會這麼奇怪 是因為古典犯罪論演進到現在折衷論時 在罪責部份演進不夠完整之故
故意 過失在這兩個部分定位跟本完全不同
變成說 明明現在採的是規範罪責論 體系卻又回到心理罪責論部分 搞到一堆學生快抓狂

小弟的想法是 反正目標是要考上
就是挑最多人用的幾個體系背起來就是了
真不會寫就多練幾題丟給老師看 直到老師覺得可以就行了
又不是要做學問 考試也不會考過失犯的來由

管它那麼多....不是嗎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8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05 0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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