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芸淡风清 于 2009-10-24 10:37 发表的 有关性病传染之问题:
我的疑问是:
1、性病本身即是高危险病,许多人常在不知不觉中就被传染到了,难道因为有戴保险套,危险性降低了,就不具可罚性吗?
2、法条规定是明知、隐瞒致传染,如果未传染给他人,是不是也无法可管?这样的法条设计是不是有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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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性病本身即是高危险病,许多人常在不知不觉中就被传染到了,难道因为有戴保险套,危险性降低了,就不具可罚性吗?
-->比如说,某人得了流行性感冒,除非是法定传染病,否则病患戴着口罩趴趴走,你总不能规定他不能到公共场所呼吸空气吧!
2、法条规定是明知、隐瞒致传染,如果未传染给他人,是不是也无法可管?这样的法条设计是不是有潜在风险?
-->法律的设计本来就很难面面具到,要保护社会安全,但也要符合基本人权
大法官释字第554号解释,把性行为自主权亦纳为基本权的一环并受宪法的保障
所以在制定相关法令时,也要注意如果刑法的构成要件太宽松,是不是会不当限制了性病患者的性行为自主权
至于与其发生性行为的相对人,当然只能自求多福了,毕竟,社会再怎么开放,还是要尽量避免滥交
也就是说,要和某人发生性行为之前,自己要审慎评估
就好像要买东西之前,自己要看清楚再买,意思是一样滴
另外,刑事判决无罪
不代表就毋须负法律责任
可以考虑透过民事请求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
相较于刑法,民法的构成要件就宽松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