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芸淡風清 於 2009-10-24 10:37 發表的 有關性病傳染之問題:
我的疑問是:
1、性病本身即是高危險病,許多人常在不知不覺中就被傳染到了,難道因為有戴保險套,危險性降低了,就不具可罰性嗎?
2、法條規定是明知、隱瞞致傳染,如果未傳染給他人,是不是也無法可管?這樣的法條設計是不是有潛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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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性病本身即是高危險病,許多人常在不知不覺中就被傳染到了,難道因為有戴保險套,危險性降低了,就不具可罰性嗎?
-->比如說,某人得了流行性感冒,除非是法定傳染病,否則病患戴著口罩趴趴走,你總不能規定他不能到公共場所呼吸空氣吧!
2、法條規定是明知、隱瞞致傳染,如果未傳染給他人,是不是也無法可管?這樣的法條設計是不是有潛在風險?
-->法律的設計本來就很難面面具到,要保護社會安全,但也要符合基本人權
大法官釋字第554號解釋,把性行為自主權亦納為基本權的一環並受憲法的保障
所以在制定相關法令時,也要注意如果刑法的構成要件太寬鬆,是不是會不當限制了性病患者的性行為自主權
至於與其發生性行為的相對人,當然只能自求多福了,畢竟,社會再怎麼開放,還是要盡量避免濫交
也就是說,要和某人發生性行為之前,自己要審慎評估
就好像要買東西之前,自己要看清楚再買,意思是一樣滴
另外,刑事判決無罪
不代表就毋須負法律責任
可以考慮透過民事請求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
相較於刑法,民法的構成要件就寬鬆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