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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想请问大家关于扁案的刑法问题
以下纯为刑法讨论,请勿打政治笔战喔^____________^"

这个话题已经炒到退烧了,一直到911的判决出现后才又热起来。看了一些报导后心里有些疑问,
在此想请问各位刑法大大:

(一)
     在看完这篇文章后(不好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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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定的信念,能让平凡的人,做不平凡的事。

佛在灵山莫远求,灵山只在汝心头;
人人有个灵山塔,好向灵山塔下修。
禅悟就是认识自心的本性,佛性本来具备,
一切现成,非由外袭,亦非他处可得;
自家有宝藏,一心即佛性,
正如空中白云,不是钉上去的,亦非悬空挂着的。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欧洲 | Posted:2009-09-28 1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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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他的问题我也想问,
似乎侵犯宪法所保障的人权了=____=

难怪刑法老师才会说其实他应该是要被放出来的 表情


我PO的资料,只是义务分享。
除了档案没办法下载以外,其他问题不要写讯息来问我。


我 真 的 很 讨 厌 求 档 文。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09-28 12:49 |
luciferydog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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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三个问题
依据刑诉108V、VI是有无限期羁押的可能,关于这点毫无疑问是违宪的,所以陆正案的被告,不论是德日美的刑诉教授都认为是不合理的长期羁押,包括之前的苏建和也是相同!
违宪的理由很简单:

1.罪刑法定主义的禁止绝对不定期刑原则
2.无罪推定

不过吊诡的是扁兄总统8年,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却未对此议案用功及着力,无论老师们多么大力建言,国民两党都不愿为此没有油水的陌生法案,冒被被害人家属抗议来取走社会正义宣泄情绪的发泄口,总而言之,在政治上由于愚民政策,两党都需要治安不良的替罪羔羊,他们以为对他们代价最低的就是漠视教授们的文雅建言,忽视被告应有的程序正义,以及他们想都没想过的人民法治教育的长期投资!

然后等扁兄失去原来为信念而战的初衷,而尽力于为胜利而战,即使不择手段也要坚持胜利,终于遭到司法的起诉与羁押,这时候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才又提出司法不公没有人权、法院是国民党开的.......
曾经你们有机会让法院变成人民开的   你们不闻不问
曾经你们共同信念的战友们不断疾呼理性的法治、公平的程序   你们置若罔闻
曾经你们可以大力于人民法治教育的长期投资 为未来植下厚实的基础  
你们嗤之以鼻却纵身一跳于为了打赢政治选战的金色深渊
为了赢你们失去了进步的信念
为了斗国民党你们忘却了奋斗的初衷是为了人民的福利
为了中国   你们疯狂到想要以所有中国人民为敌人 却完全背离民主进步为人民争取最大福利的人民期待
然后只剩狭隘的仇恨与意识形态作为愚民的争权夺利操弄工具

扁兄应该放吗??
或者
一直以来是她用违宪的律法与意志把自己桎梏住的吧!
本人欢迎笔战不过请直接mail或回覆给我 不要浪费大家的版面 十分感谢 表情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09-09-28 14:15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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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3 回到顶端 [2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9-28 13: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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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不要谈政治啦.就谈法律

其实小弟我也认为"无限期羁押"乃违宪-->违反刑法23条实质正当的法律程序
虽然说羁押可以抵刑期.有冤狱赔偿之适用.那受羁押之人之名誉.人生要怎么补
偿.....就苏建和老伯伯案.羁押长达7年之久.问:人生中有几个七年.被刑求逼供还
要自己举证.法官又说:我从小到大都第一名毕业的.怎么会判错....最夸张的是有
名共同被告已被执行极刑.事后又转为胜诉无罪.....能还被害家属什么

这历史还误人以为职权主义不好当事人主义比较好.因为两造平等之检察官有权
利声请羁押.易言之.被告亦同有如此之权利.所以比较保障人权...是吗??

程序法上"无限期羁押"这完全是司法迫害吗....??..有没有法律迫害..??
以实体法来讲.扁嫂位啥也会被起诉"贪污罪"(就法论法).因为司法迫害??国民党的
政治阴谋??其实都不是...而是法律迫害(刑法31条)

所以三权分立中的立法权制定了权利义务与实现期权利义务的法律.可知一切的开端
在于立法身上--->恶法亦法:若司法机关认为恶法非法.或许还有得救.但是司法机关要
如何分辨是否为恶法??若司法误认其恶法非恶法也或解释本身违宪怎么救济...??

位啥要有宪法??以实证法学派的位阶理论上之宪法的再上位概念是什么??
我想应该就是自然法学派所找主张的"  ㄋㄟˋ揪洛  "
-->这是某一个人告诉我的.. 表情 (所以是hearsay rule)
----------------->以上仅为个人之见解.仅就法论法如此而已表情

补充:全世界最完整的宪法有两部
1.很光荣就是中华民国宪法
2.另一部就是中华人民共合国宪法(内容人民有言论.讲学的自由.结社的自由)-->这也是传闻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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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2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宽频网 | Posted:2009-09-28 17:27 |
罗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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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对于Luciferydog老大所提到,关于<执政八年,却要到下台后自己常到苦果之后才来喊违宪>一事,本人在此一问题浮上台面之初,即匿名着文于报社。...于此,只能说执政当时的不关心法制(本人当时文章措辞更为不客气,系用:执政漠视法治国原则),非要等到自己面临到,才要来喊违反人权,实在很难让人信服:陈家一家人(或是某些违法乱纪的政治人物)才有人权,一般平民百姓就没有?...说穿,不过是国家人民的悲哀!...曾几何时,民主一词早已成为空谈!.........于此,仅对Lucifery老大此一部份见解表示认同!

另外,关于其他的争议,诸如:被告人权VS被害人权,程序正义VS实质正义...等等议题,一直是很难取得平衡的问题,也很容易流于意气之争,本人于此不表意见,之希望各位先进发表论谈前先行三思,切莫要惹起口水战,徒增莫名之乱!


==For until the law sin was in the world.
      But sin isn't imputed when there's no law.==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9-28 18: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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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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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白讲...我觉得刑法31条的第二项也很诡异.... 表情
除了令人诟病的先科刑再论罪....我觉得不纯正身分犯明明就很单纯却因为这条硬是要绕个弯

看来大家好像都满赞同问题三所提到的侵犯人权的问题。
但我觉得立法有疏漏是可以被谅解的,毕竟立法和执法对我而言,简直就是『人在做神的工作』,
但有疏漏不能放着不管...就算今天前总统会因此而利益均沾,该修的还是要修。
因为这部法不是为了惩罚他而设的,而是涉及全体国民的基本人权、正当法律程序....
我是自然法学派的啦~~~ㄋㄟ邱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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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5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9-29 01:24 |
jd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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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倒不认为侵犯人权~
刑诉第101条定有明文
开版所提主角,绝对符合各要件
当他A人民血汗钱时,怎没想过苦哈哈的老百姓
3万5万是每个卑微的人民靠血泪靠尊严挣来的
他老兄是3亿5亿的A
人权在我以为是建立在值得给他人权之人
相信延押判决也是如此!!
另,刑法特定无特殊身分关系之人,有共同实行,教唆或帮助者,亦以共犯或正犯论,就是惩戒该等利用无特殊身分关系之人参与犯罪所设,余以为并无不妥,在其穿金戴银的同时,似也应该及早觉误,有下台受到制裁的一天,不是吗?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0-01 0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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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还没判决确定你就认为他有罪
所以不值得有人权
那些以前被刑求的被告   也是这样才被刑求
然后二审也是根据这样(他都自白一审也判他有罪了)   所以也维持原判   忽略无罪推定

那我们还要浪费纳税人的钱搞这些程序正义干麻呢??

请你去看看108V、VI的构成要件   难道不违宪吗??
怎么可以因为他是一个大家都厌恶的被告   所以就说不违宪呢(美国的违宪审查当事人不多是流氓作恶多端的坏人,但不就是因为这样才使警察办案的缺失与法律的漏洞突显出来的吗)
如果今天被告是个大家都喜欢的人   法官当然也不会羁押他   那大概就不容易突显法律违宪的争点了吧

法律之所以是法律 就在于他保障一般性 否则我们还是一个民智未开的蛮荒之处
附记欧美国家羁押都有定最高年限   德国甚至还订有办案的年限   超过该年限即为诉讼要件的欠缺
这意味着怎么可以因为国家的懒惰无能与分配资源的不专业
而一直让被告负担这些被羁押的不利益呢      
陆正案   陆正的父亲不就是不能从这样的盲点螺旋解脱出来吗   所以他已经认为被告就是杀他儿子的凶手
而不能想像如果被告不是   真正的凶手(或其他间接正犯或共犯)   正因为他的不愿解脱而在逍遥法外
而且 刑求被告的那些办案人员不才是制造这个困境的始作俑者吗   而不是这个可能的嫌疑被告吧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09-10-03 01:02重新编辑 ]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2 回到顶端 [7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10-03 00: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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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情理法的冲突与协调--就是在讲这档事

凡事都讲法律
当然可以保护无辜冤狱者
另外,亦可保护极会掩饰犯罪,作案毫无破绽之人

诚如上面所提过
曾经有机会执政而改革,如今反来提倡人权

这只能说
老百姓的命都不是命
据此,顶着前总统的光环,到头来依旧沦为"命贱"的老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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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0-13 0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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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是不合理 但在还没想出一个周全的配套措施之前 谁都不敢把无限羁押废掉吧

一个杀人犯 在还没被判刑之前 考量到他的再犯可能性 考虑社会安全等因素

除非你已经有个明确的配套措施 否则可能羁押是一个虽然不合理但却可以有效达到效果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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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经国先生---风雨的阻挡,环境的横逆,'往往是弱者消极的失败的藉口,却是勇者奋发自励成功的磨练。


献花 x2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10-15 1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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