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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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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文 x0
[求助] 想請問大家關於扁案的刑法問題
以下純為刑法討論,請勿打政治筆戰喔^____________^"

這個話題已經炒到退燒了,一直到911的判決出現後才又熱起來。看了一些報導後心裡有些疑問,
在此想請問各位刑法大大:

(一)
     在看完這篇文章後(不好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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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定的信念,能讓平凡的人,做不平凡的事。

佛在靈山莫遠求,靈山只在汝心頭;
人人有個靈山塔,好向靈山塔下修。
禪悟就是認識自心的本性,佛性本來具備,
一切現成,非由外襲,亦非他處可得;
自家有寶藏,一心即佛性,
正如空中白雲,不是釘上去的,亦非懸空掛著的。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歐洲 | Posted:2009-09-28 10:21 |
Love_song 手機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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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建設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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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區: 國考&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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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他的問題我也想問,
似乎侵犯憲法所保障的人權了=____=

難怪刑法老師才會說其實他應該是要被放出來的 表情


我PO的資料,只是義務分享。
除了檔案沒辦法下載以外,其他問題不要寫訊息來問我。


我 真 的 很 討 厭 求 檔 文。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09-28 12:49 |
luciferydog 會員卡
數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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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三個問題
依據刑訴108V、VI是有無限期羈押的可能,關於這點毫無疑問是違憲的,所以陸正案的被告,不論是德日美的刑訴教授都認為是不合理的長期羈押,包括之前的蘇建和也是相同!
違憲的理由很簡單:

1.罪刑法定主義的禁止絕對不定期刑原則
2.無罪推定

不過弔詭的是扁兄總統8年,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卻未對此議案用功及著力,無論老師們多麼大力建言,國民兩黨都不願為此沒有油水的陌生法案,冒被被害人家屬抗議來取走社會正義宣洩情緒的發洩口,總而言之,在政治上由於愚民政策,兩黨都需要治安不良的替罪羔羊,他們以為對他們代價最低的就是漠視教授們的文雅建言,忽視被告應有的程序正義,以及他們想都沒想過的人民法治教育的長期投資!

然後等扁兄失去原來為信念而戰的初衷,而盡力於為勝利而戰,即使不擇手段也要堅持勝利,終於遭到司法的起訴與羈押,這時候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才又提出司法不公沒有人權、法院是國民黨開的.......
曾經你們有機會讓法院變成人民開的   你們不聞不問
曾經你們共同信念的戰友們不斷疾呼理性的法治、公平的程序   你們置若罔聞
曾經你們可以大力於人民法治教育的長期投資 為未來植下厚實的基礎  
你們嗤之以鼻卻縱身一跳於為了打贏政治選戰的金色深淵
為了贏你們失去了進步的信念
為了鬥國民黨你們忘卻了奮鬥的初衷是為了人民的福利
為了中國   你們瘋狂到想要以所有中國人民為敵人 卻完全背離民主進步為人民爭取最大福利的人民期待
然後只剩狹隘的仇恨與意識形態作為愚民的爭權奪利操弄工具

扁兄應該放嗎??
或者
一直以來是她用違憲的律法與意志把自己桎梏住的吧!
本人歡迎筆戰不過請直接mail或回覆給我 不要浪費大家的版面 十分感謝 表情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09-09-28 14:15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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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3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9-28 13:46 |
Dragon-Q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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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不要談政治啦.就談法律

其實小弟我也認為"無限期羈押"乃違憲-->違反刑法23條實質正當的法律程序
雖然說羈押可以抵刑期.有冤獄賠償之適用.那受羈押之人之名譽.人生要怎麼補
償.....就蘇建和老伯伯案.羈押長達7年之久.問:人生中有幾個七年.被刑求逼供還
要自己舉證.法官又說:我從小到大都第一名畢業的.怎麼會判錯....最誇張的是有
名共同被告已被執行極刑.事後又轉為勝訴無罪.....能還被害家屬什麼

這歷史還誤人以為職權主義不好當事人主義比較好.因為兩造平等之檢察官有權
利聲請羈押.易言之.被告亦同有如此之權利.所以比較保障人權...是嗎??

程序法上"無限期羈押"這完全是司法迫害嗎....??..有沒有法律迫害..??
以實體法來講.扁嫂位啥也會被起訴"貪污罪"(就法論法).因為司法迫害??國民黨的
政治陰謀??其實都不是...而是法律迫害(刑法31條)

所以三權分立中的立法權制定了權利義務與實現期權利義務的法律.可知一切的開端
在於立法身上--->惡法亦法:若司法機關認為惡法非法.或許還有得救.但是司法機關要
如何分辨是否為惡法??若司法誤認其惡法非惡法也或解釋本身違憲怎麼救濟...??

位啥要有憲法??以實証法學派的位階理論上之憲法的再上位概念是什麼??
我想應該就是自然法學派所找主張的"  ㄋㄟˋ揪洛  "
-->這是某一個人告訴我的.. 表情 (所以是hearsay rule)
----------------->以上僅為個人之見解.僅就法論法如此而已表情

補充:全世界最完整的憲法有兩部
1.很光榮就是中華民國憲法
2.另一部就是中華人民共合國憲法(內容人民有言論.講學的自由.結社的自由)-->這也是傳聞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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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2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寬頻網 | Posted:2009-09-28 17:27 |
羅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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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對於Luciferydog老大所提到,關於<執政八年,卻要到下台後自己常到苦果之後才來喊違憲>一事,本人在此一問題浮上檯面之初,即匿名著文於報社。...於此,只能說執政當時的不關心法制(本人當時文章措辭更為不客氣,係用:執政漠視法治國原則),非要等到自己面臨到,才要來喊違反人權,實在很難讓人信服:陳家一家人(或是某些違法亂紀的政治人物)才有人權,一般平民百姓就沒有?...說穿,不過是國家人民的悲哀!...曾幾何時,民主一詞早已成為空談!.........於此,僅對Lucifery老大此一部份見解表示認同!

另外,關於其他的爭議,諸如:被告人權VS被害人權,程序正義VS實質正義...等等議題,一直是很難取得平衡的問題,也很容易流於意氣之爭,本人於此不表意見,之希望各位先進發表論談前先行三思,切莫要惹起口水戰,徒增莫名之亂!


==For until the law sin was in the world.
      But sin isn't imputed when there's no law.==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9-28 18: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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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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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白講...我覺得刑法31條的第二項也很詭異.... 表情
除了令人詬病的先科刑再論罪....我覺得不純正身分犯明明就很單純卻因為這條硬是要繞個彎

看來大家好像都滿贊同問題三所提到的侵犯人權的問題。
但我覺得立法有疏漏是可以被諒解的,畢竟立法和執法對我而言,簡直就是『人在做神的工作』,
但有疏漏不能放著不管...就算今天前總統會因此而利益均霑,該修的還是要修。
因為這部法不是為了懲罰他而設的,而是涉及全體國民的基本人權、正當法律程序....
我是自然法學派的啦~~~ㄋㄟ邱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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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9-29 01:24 |
jd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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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倒不認為侵犯人權~
刑訴第101條定有明文
開版所提主角,絕對符合各要件
當他A人民血汗錢時,怎沒想過苦哈哈的老百姓
3萬5萬是每個卑微的人民靠血淚靠尊嚴掙來的
他老兄是3億5億的A
人權在我以為是建立在值得給他人權之人
相信延押判決也是如此!!
另,刑法特定無特殊身分關係之人,有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亦以共犯或正犯論,就是懲戒該等利用無特殊身分關係之人參與犯罪所設,余以為並無不妥,在其穿金戴銀的同時,似也應該及早覺誤,有下台受到制裁的一天,不是嗎?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0-01 0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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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還沒判決確定你就認為他有罪
所以不值得有人權
那些以前被刑求的被告   也是這樣才被刑求
然後二審也是根據這樣(他都自白一審也判他有罪了)   所以也維持原判   忽略無罪推定

那我們還要浪費納稅人的錢搞這些程序正義幹麻呢??

請你去看看108V、VI的構成要件   難道不違憲嗎??
怎麼可以因為他是一個大家都厭惡的被告   所以就說不違憲呢(美國的違憲審查當事人不多是流氓作惡多端的壞人,但不就是因為這樣才使警察辦案的缺失與法律的漏洞突顯出來的嗎)
如果今天被告是個大家都喜歡的人   法官當然也不會羈押他   那大概就不容易突顯法律違憲的爭點了吧

法律之所以是法律 就在於他保障一般性 否則我們還是一個民智未開的蠻荒之處
附記歐美國家羈押都有定最高年限   德國甚至還訂有辦案的年限   超過該年限即為訴訟要件的欠缺
這意味著怎麼可以因為國家的懶惰無能與分配資源的不專業
而一直讓被告負擔這些被羈押的不利益呢      
陸正案   陸正的父親不就是不能從這樣的盲點螺旋解脫出來嗎   所以他已經認為被告就是殺他兒子的兇手
而不能想像如果被告不是   真正的兇手(或其他間接正犯或共犯)   正因為他的不願解脫而在逍遙法外
而且 刑求被告的那些辦案人員不才是製造這個困境的始作俑者嗎   而不是這個可能的嫌疑被告吧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09-10-03 01:02重新編輯 ]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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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2 回到頂端 [7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10-03 00:36 |
jd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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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情理法的衝突與協調--就是在講這檔事

凡事都講法律
當然可以保護無辜冤獄者
另外,亦可保護極會掩飾犯罪,作案毫無破綻之人

誠如上面所提過
曾經有機會執政而改革,如今反來提倡人權

這只能說
老百姓的命都不是命
據此,頂著前總統的光環,到頭來依舊淪為"命賤"的老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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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8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0-13 0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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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是不合理 但在還沒想出一個週全的配套措施之前 誰都不敢把無限羈押廢掉吧

一個殺人犯 在還沒被判刑之前 考量到他的再犯可能性 考慮社會安全等因素

除非你已經有個明確的配套措施 否則可能羈押是一個雖然不合理但卻可以有效達到效果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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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經國先生---風雨的阻擋,環境的橫逆,'往往是弱者消極的失敗的藉口,卻是勇者奮發自勵成功的磨練。


獻花 x2 回到頂端 [9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10-15 1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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