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538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ft980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讨论] 无权处分
甲将乙所有之a车出卖予善意之丙 ,甲成立无权处分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09-09-14 23:50 |
小严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3 鲜花 x36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801
(善意受让)
动产之受让人占有动产,而受关于占有规定之保护者(948),纵让与人无移转所
有权之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
948
(善意受让)  
以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之移转或设定为目的,而善意受让该动产之占有
者,纵其让与人无让与之权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护。
以948观之其善意受让所欲保护者
为公示原则(动产交付)公信原则(由公示原则所推导出来)
其保护者为其善意第三人与无权处分之人交易
而信赖其占有 又依944规定(占有人,推定其为以所有之意思,善意、和平及公然占有者。
经证明前后两时为占有者,推定前后两时之间,继续占有。)
依此应以其无权处分之人与善意第三人所为之法律行为有效为前提
略抒己见 仅供参考 请不吝指正     表情


-----------------------------------------------------------------------------------------
蒋经国先生---风雨的阻挡,环境的横逆,'往往是弱者消极的失败的藉口,却是勇者奋发自励成功的磨练。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9-15 01:16 |
洪法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5 鲜花 x57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ft980 于 2009-09-14 23:50 发表的 无权处分: 到引言文
甲将乙所有之a车出卖予善意之丙 ,甲成立无权处分,但甲丙之间的买卖契约因某些事由无效或不成立,
此时丙能否基于善意受让而取得a车所有权(民法801  948)?
简言之,有效原因行为存在时,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所有权,具有法律上原因。
原因行为不存在时,则善意受让人系无法律上原因取得动产所有权,应依不当得利规定负返还的义务。
物权行为无因性于善意取得制度上亦应适用,此与民法的基本原则并不相违背。
(详参阅王泽鉴-民法物权)


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9-18 15:56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495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