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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d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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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司特4等刑法第2题~(大惊)
甲明知所持有之某家便利商店中华民国九十八年三月至四月份、编号VP63640310 之统一发票 一张并未中奖,因积欠房租而房东催缴甚急,甲遂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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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jd20112在2009-08-21 01:00重新编辑 ]


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08-21 00: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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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阿.甲是216的直接正犯阿
因为他行使的对象是房东(作债务<房租>担保).而不是银行
所以甲犯刑法210.216.339--->216吸收210在与339论55条
~~~~~~~以上为个人见解 表情
表情  错误部分已更改.....SORRY刚刚开始晃神~~表情


[ 此文章被q8791042在2009-08-21 02:28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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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宽频网 | Posted:2009-08-21 01:03 |
jd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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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题目po上来,又看了看,觉得好像也不成立,因为房东已有兑奖抵房租之认识! 表情


[ 此文章被jd20112在2009-08-21 01:14重新编辑 ]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08-21 01:07 |
a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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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jd20112 于 2009-08-21 01:07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当题目po上来,又看了看,觉得好像也不成立,因为房东已有兑奖抵房租之认识! 表情



房东有兑奖抵房租之认识
却没有行使变造私文书之认识
甲会成立216的间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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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08-22 00:53 |
jd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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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216是成立于甲,如果甲是请房东代为兑奖,兑奖后款项交给甲,方有成立间接正犯之可能.按间接正犯就是利用第三人遂行其犯罪行为.例如于餐厅用餐,请不知情的服务生,佯称吊挂在衣物架上他人之帽子为己所有,而请其代为取之并取走之行为,自为窃盗罪间接正犯.

题示房东已知此发票为抵房租用,而非被甲利用代为兑奖,是承q大所言,甲为216直接正犯,其216之对象是房东,339II之对象亦是房东(行使诈术,房东陷于错误);又因房东并不知悉发票为变造,是欠缺行使之故意与认识,自不成立216.

是本题应有使考生陷于错误之意图,为直接故意,而使考生回答成立间接正犯,
故得高分的写法,不才以为应要点出间接正犯,但不成立! 表情


[ 此文章被jd20112在2009-08-22 09:55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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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08-22 0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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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题上还用:"交付房东以抵房租"一词之"交付"来拐人 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宽频网 | Posted:2009-08-22 14:32 |
oak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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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场上看到该题时,个人并不觉得意外
因为在我个人猜题中,我把伪造这章节下了点功夫
老实说,我没想到什么间接正犯
本题,甲的目的已经很明显,系基于一个犯罪目的
考点:
1何谓变造私文书?(前言)
2统一发票是有价证券抑或私文书(我写私文书)
3变造后复又行使,竞合时之处理,实务?学界?
4是否有刑法第339条之适用?实务?学界?
 (结论)
光这四点写完,时间差不多了,换下一题吧!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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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太短,人生不该微不足道!
献花 x1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8-27 23: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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