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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hdragon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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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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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一問
c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a第一審之辯護人,經審判長許可,得選任非律師之人為辯護人
b第二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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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9-07-13 17:34 |
sammifan0819
數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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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參閱法條389
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有必要者,得命辯論
前項辯論,非以律師充任之代理人或辯護人,不得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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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解答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7-13 20: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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