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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f99314 于 2009-06-25 23:52 发表的: 关于代位继承 仅限 继承开始前死亡或丧失继承权 这2种法定原因吧! .......
下面是引用 f99314 于 2009-06-25 23:52 发表的: 有下面这种说法吗? 1140所谓「丧失继承权」,不限1145 条所定情形, 尚包括养子女因终止收养而对养父母丧失继承权, 或子女因出养而无法继承本生父母遗产之情形 .......
下面是引用 小严 于 2009-06-28 12:39 发表的 : 继承开始后死亡为再转继承 非代位继承 而继承开始前抛弃继承 因其效力系归属于他同一顺位继承人取得 故亦非代位继承
下面是引用 小严 于 2009-06-28 16:53 发表的 : 不好意思打错了 来偷偷改一下 应该不会被发现吧 哈哈
下面是引用 小严 于 2009-06-28 23:07 发表的 : 话说大丽丝要离开了 呜....... 这不是大丽丝 这不是大丽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