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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f99314 於 2009-06-25 23:52 發表的: 關於代位繼承 僅限 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 這2種法定原因吧! .......
下面是引用 f99314 於 2009-06-25 23:52 發表的: 有下面這種說法嗎? 1140所謂「喪失繼承權」,不限1145 條所定情形, 尚包括養子女因終止收養而對養父母喪失繼承權, 或子女因出養而無法繼承本生父母遺產之情形 .......
下面是引用 小嚴 於 2009-06-28 12:39 發表的 : 繼承開始後死亡為再轉繼承 非代位繼承 而繼承開始前拋棄繼承 因其效力係歸屬於他同一順位繼承人取得 故亦非代位繼承
下面是引用 小嚴 於 2009-06-28 16:53 發表的 : 不好意思打錯了 來偷偷改一下 應該不會被發現吧 哈哈
下面是引用 小嚴 於 2009-06-28 23:07 發表的 : 話說大麗絲要離開了 嗚....... 這不是大麗絲 這不是大麗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