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貼自 http://www.tsna.com....de/3827新人選秀除了正規50輪,每輪30順位的選秀權之外,還包括了許多補償選秀權。補償選秀權分為兩種,第一種是自由球員補償選秀權,第二種是未簽約的補償選秀權。
每年球季結束後,與大聯盟合作的Elias Sports Bureau數據統計公司會用一套對外不公開的公式計算球員分數並排名,球員依照位置分為五大項:1.捕手,2.一壘手、外野手與指定打擊,3.二、三壘與游擊手,4.先發投手,5.救援投手。排名所屬分類前20%的歸類為A級球員、21到40%的歸類為B級球員。
這兩類球員若是成為自由球員並且被其他球隊簽走,而原球隊有對該球員提出薪資仲裁的話,那麼原球隊將會獲得選秀權補償。A級球員的原球隊可以獲得原本屬於新東家的第一輪正規選秀權,以及一個在正規選秀第一、二輪之間的補償選秀權。如果該正規選秀權是第1到15順位的話,則改為第二輪的正規選秀權。如果同一支球隊簽下多名A級球員的話,按照各球員分數高低依序補償,第二高的補償第二輪,依此類推。
B級球員的原球隊則可以獲得一個第一、二輪之間的補償選秀權。這一類的補償選秀權由於被夾在兩輪之間,一般也稱為三明治選秀權。各球隊三明治選秀權的順位則以各球員的分數決定,失去的球員分數越高的,順位就越前面。
假如一支球隊未能簽下前一年前兩輪所選的球員,那麼他們在次年的選秀會中,可以得到同順位後一個的選秀權補償。而前一年若未能簽下第三輪所選的球員,那麼該球隊次年可以獲得在正規選秀第三、四輪之間的補償選秀權。舉例來說,去年華盛頓國民在第一輪第9順位選了右投手Aaron Crow,最後卻未能簽約,所以國民在今年將會有第一輪第10順位的選秀權。
大聯盟新人選秀制度的誕生與沿革和金錢脫不了關係,在1965年之前並沒有新人選秀,所有業餘球員可以自由與任何球隊簽約,而自由競爭的結果就是球員簽約金水漲船高。為了抑制這種現象,1947年制訂了獎金規則(Bonus Rule),任何合約總值超過4000美金的球員,都至少要在40人名單中待2年,否則球隊就要將該球員放上揮棄名單。
然而這個規則有太多缺陷,導致大聯盟從1965年開始採行新人選秀制度,只有一支球隊能取得與該球員簽約的權利,希望靠著獨佔的權利降低簽約金。
近年來,新人球員簽約金依然節節高昇,大聯盟也再次因應這種情況修訂規則:消極的是,給各球隊建議各順位選秀的合理簽約金,但是並未嚴格限制,大部分球隊也並未遵循。比較積極的,則像是2007年將選上後未簽約的補償由原本只有第一輪才有一個三明治補償選秀權,加大到前三輪都有補償,而前兩輪更是給予原本選秀順位相當的選秀權,希望球隊可以因此增加球隊拒絕多給簽約金的意願。不過目前看起來,或許無論怎麼做都難以阻止簽約金的飆高。
註.根據報導,因為經濟不景氣,大聯盟今年的建議簽約金比去年減少10%,不過在第一輪會照建議簽約金去開價的球隊並不多。
【心得感想】看起來他們的制度還是有很多改進的地方,或許能從他們修改的歷史中找到更佳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