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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小嚴 於 2009-06-01 13:58 發表的 : 補充一下 他主觀上還是有不作為的可能 且其傷害係故意 客觀上符合條件理論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或客觀歸責(製造法所不容許之風險且風險於具體事件中實現)其中常態關聯性等要件亦符合所以構成要件該當應該沒問題
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於 2009-06-02 14:18 發表的 : 三、甲應成立277的間接正犯.但不是學說所言的正犯後正犯,乙是277的正犯沒錯但依欠缺期待可能性不成罪.主要是因為被甲威脅.而對丙為傷害行為無自決定權主權.因乙之行為被甲所支配(間接正犯).依不成立犯罪:惟.亦有一說採依之行為因對丙之傷害無自主決定權.於構成要件主觀上對丙之傷害亦無故意也無過失(刑法12)應此於犯罪第一階排除
下面是引用 oak811 於 2009-06-02 18:17 發表的 : 無故意也無過失(刑法12)應此於犯罪第一階排除? 真的沒故意嗎?真的是第一階就排除嗎? 吾人有不同之解! 所謂故意,係指行為人對於犯罪事實有所認識,進而實施為已足。 本題中,甲持槍威脅乙打在場的丙,致使丙受傷。都K人了,那A 說沒故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