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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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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行政法考題
  適巧見到有戰友提出了這道題目,那就順便請各位先進不藏私地試說一下各位的解題方式吧,互相觀摩一下!
只要這第一小題就好,大家過招,討論一下吧!
(感謝FN353大大努力的打字出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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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 until the law sin was in the world.
      But sin isn't imputed when there's no law.==
獻花 x2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9-05-26 04:32 |
an4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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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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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答:
一、依據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規定,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於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公權力措施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行為。甲為某大學音樂系學生,期中考術科考試,逾期繳交曲目並參加術科考試。至學期結束時,該系以甲期中考試遲交曲目單,扣該科學期總成績10分,致該科成績不及格,累計學期不及格成績學分達二分之一以上,乃依該校學則,予以退學處分,係學校對甲之學生身分及受教育權利所做出之行政處分。

二、依據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政程序係指行政機關做成行政處分、行政指導、行政契約、行政計畫、行政規則、法規命令及陳情等行為之程序。各級機關團體做上述行政行為皆須符合行政程序法之相關規定。因此,學校對甲做出退學處分時,需依據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學校至學期結束時,該系以甲期中考試遲交曲目單,扣該科學期總成績10分,致該科成績不及格,累計學期不及格成績學分達二分之一以上,依該校學則,予以退學處分。甲應循校內各項救濟管道申訴,仍認為違法或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的依訴願法第一條提起訴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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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3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5-26 20:55 |
羅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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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an4tw 於 2009-05-26 20:55 發表的 :

擬答:
至學期結束時,該系以甲期中考試遲交曲目單,扣該科學期總成績10分,致該科成績不及格,累計學期不及格成績學分達二分之一以上,乃依該校學則,予以退學處分,係學校對甲之學生身分及受教育權利所做出之行政處分。



這位老大:
要不要論述一下為何是行政處分呢?
表情


[ 此文章被羅武在2009-05-26 21:34重新編輯 ]


==For until the law sin was in the world.
      But sin isn't imputed when there's no law.==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5-26 21:16 |
羅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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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候許久,不見各位老大出手,可能大家都沉潛去了!
小弟也沉潛在即,所以厚顏先出招了,出完此招,有緣再相會!
有事相訪的舊雨新知,歡迎電話連絡!
沒電話的...請向各法院聲請通緝令吧!
表情  
 
 
試作:
 
甲可依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之規定提起行政訟:
1按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規定,行政機關為達行政目的, 
   得依法將其權限之一部委由私人或團體辦理,是謂「行
 政委託」。復按同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受託行使公權 
   力之私人或團體於其受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故本
 中,該私立大學於其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範圍內,視為
 行政機關(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同此意旨
2又行政程序法第九二第一項規定,謂行政處分者,係
 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事件所為之意思表示或其他公權力
 施之單方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行為,本案中,私立大
 擬制行政機關)對於某甲所為退學處分,符合本條
 質要件,故應為行政處分(形成處分)。
3按訴願法第一條及第十條規定,對於行政機關所作之行
 政處分認有違法或不當,致其權利或利益受有損害者,
 得提起訴願;對受託行使公權力之私人或團體,以原委
 託機關為訴願受理機關;又行政訴訟法第二條及第二十
 五條規定,對於受行政委託之私人或團體之違法或不當
 處分,得以其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又依大法官釋字第
 三八二號意旨:學生受學校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影響
 其受教育權利之處分者,應許其於向學校依規定窮盡申
 訴途徑之後,提起訴願及訴訟。
4因此,甲不服該退學處分,得先依學則規定向該校提起
 申訴,對於申訴決定仍有不服時,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
 政訴訟。

千山我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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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解答


==For until the law sin was in the world.
      But sin isn't imputed when there's no law.==
獻花 x2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5-28 0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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